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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3.4.1.1.2 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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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图】


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6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引:概念

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一条)

 

一、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一)具备高新资格

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6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具体为:

1.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2025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一目)

2.企业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目)

3.企业2025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三目)

 

(二)制造业销售占比

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二条第二项)

【税案研究:高新企业外购产品贴牌销售,能否享受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注1:委外加工,不计入制造业销售额

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二条第四项)

 

(三)无重大税收违法

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注1:时点起算

上述“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是指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往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确定是否满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按照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的时间确定是否满36个月。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二条第三项)

 

二、申报

(一)路径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二条第五项)

附件1: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doc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附件1)

附件2: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doc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附件2)

附件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doc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附件3)

 

(二)时间

1、已享企业

对于已在《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可于2026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三条第一项)

 

2、新进企业

新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6年10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三条第二项)

 

注(一):总分机构

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1、汇总纳税

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五条第一项)

 

2、非汇总纳税

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五条第二项)

 

三、享受

(一)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内到期,且未在2026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四条第二项)

 

(二)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四条第一项)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内到期,并在2026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四条第三项)

3、2026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四条第四项)

 

四、其他 

(一)加计抵减的限制 

1、不得加计抵减

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六条第一款)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企业。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六条第二款)

 

2、部分加计抵减

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七条)

 

(二)重大变化

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2026年度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九条)

 

1、企业在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申请进入享受政策名单时,如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是否会影响企业申报?企业该如何申报?更名后的企业是否可以进行更名操作?

答:如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更名:

(1)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3)对于已向认定机构报告,但尚未完成更名审核过程的企业,如需申请进入享受政策名单,可向地方工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变更名称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信部门商同级税务部门后共同确定。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二

 

2、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发生了变化,申请享受政策时是否可以对所属行业进行修改?

答: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判断所属行业,并对填报行业真实性负责。确需修改的企业,应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依次点击“企业注册信息管理”—“企业核心信息修改”,修改后保存提交,系统提示“修改成功,信息已生效”。返回系统,点击右上角“更新申请书中企业注册信息”,系统提示“更新成功”。企业修改所属行业后,所在地工信部门复核无误,允许继续申报。需注意的是:处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认定过程中的企业,不可修改所属行业。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之三

 

(三)法律责任

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该企业在不符合政策条件对应年度规定的时限内,不得享受政策,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名单推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在不符合政策条件对应年度规定的时限内,不得享受政策,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十条)

【思考:是否加收滞纳金?】

 

注(一):未处理事项

对于进入《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企业已发生未处理的相关事项,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十一条)

 

附:部门协作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八条第一项)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5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注明理由。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八条第二项)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6年9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6年11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第八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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