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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出口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照以下规定及视同向境内销售的其他规定〔不包括增值税内销免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是指:
1.纳税人出口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同一特殊区域或者不同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和相关货物、航天运输服务购进的航天运输器和相关货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一目)
2.纳税人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二目)
3.纳税人或者其供货企业自产、购进业务为虚假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三目)
4.纳税人提供伪造、虚假的备案单证或者收汇材料的出口业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四目)
5.纳税人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者内容不实的出口业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五目)
6.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下列出口业务:
(1)出口卷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六目第一点)
(2)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六目第二点)
7.纳税人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将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者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七目第一点)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七目第二点)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者协议)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七目第三点)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者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七目第四点)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者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七目第五点)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七目第六点)
8.纳税人跨境销售本公告第六条第一项第2目、第3目所列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但未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取得收入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目)
9.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等被税务机关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发生的出口业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九目)
10.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放弃退(免)税,选择缴纳增值税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放弃免税,选择缴纳增值税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十目)
11.出口业务属于购进后直接出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普通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完税凭证等合法有效购进凭证之一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一目)
第五十七条 纳税人的出口业务,税务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购进凭证为虚开或者伪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三)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四)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者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六)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者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七)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条第七项)
(八)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其生产设备、工具等不能生产该货物、提供该服务或者形成该无形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七条第八项)
(九)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生产设备、工具等不能生产该货物、提供该服务或者形成该无形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七条第九项)
(十)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七条第十项)
(十一)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七条第十一项)
(十二)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七条第十二项)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口业务。
1、出口货物
(1)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计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一点)
2、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销项税额=销售收入÷(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二点)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业务。
1、出口货物应纳税额
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二项第二目第一点)
2、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纳税额
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纳税额=销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二项第二目第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