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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题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中的“ 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是指自2025年10月还是9月起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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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所称“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是指纳税人自2025年9月起,若符合7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即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2019 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3.0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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