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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题 17】2025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中,如何理解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界定标准中“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这一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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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 ”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额 1000 万元、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 400 万元(其中,同一计算期间内收到的预收款转化形成增值税销售额 200 万元),此外还发生其他业务取得的增值税销售额 600 万元。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为 67%【=(1000+400-200)÷(1000+400-200+600 ) × 100%】, 比重超过 50%,因此该纳税人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

 

(《2019 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3.0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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