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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题 61】《核价办法》中已核价白酒产品重新核价的条件和计算方法是什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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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价格与最近一次核价时计算的对外销售价格相比,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 20%(含) 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应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并按该产品连续上涨或下降三个月的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的 60%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如果某月度无销售数据的,以之前最近一个有销售数据月的价格作为销售价格。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降是指:连续三个月中白酒产品每月的对外销售价格均高于或低于上次核价时的对外销售价格。

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20%(含)以上是指:白酒产品连续上涨或下降三个月的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高于或低于上次核价时的对外销售价格的20%(含)。

示例2:

白酒产品B于2025年2月核定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为6元/瓶(当期的对外销售价格为10元/瓶),2025 年3月-5月的对外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如下表所示:

B产品销售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瓶;元;瓶

项目

2025年3月

2025年4月

2025年5月

合计

销售价格

15

14

11

——

销售数量

100

200

100

400

销售额

1500

2800

1100

5400

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

——

——

——

13.5

根据上表可知,该产品 3月、4月、5月对外销售价格均高于2月核定时的对外销售价格,符合连续三个月上涨的条件。同时计算得知 3-5月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为 13.5 元/瓶,高于2月对外销售价格(10元/瓶)的20%以上,符合上涨幅度达到20%(含)以上的条件。

 

(《2019 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3.0之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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