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搜索  
  • 标题
  • 文号
  • 正文
  • 最新文件
  • 税法汇编
  • 税收案例
  • 相关案例
  • 相关法律
税收问答
【问题 132】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在2023年1 月1 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3年1月 1 日后勾选抵扣,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14
【字体:    打印本页

答:可以。纳税人在2023年1月1 日至2027年12月31 日之间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但不包括2022年12月31 日以前取得并抵扣的异常扣税凭证,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又于2023年1月1 日以后解除异常并转入的进项税额。

 

(《2019 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3.0之一百三十二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