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搜索  
  • 标题
  • 文号
  • 正文
  • 最新文件
  • 税法汇编
  • 税收案例
  • 相关案例
  • 相关法律
税收问答
【问题 147】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的,是否可享受从事个体经营税费扣减优惠?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14
【字体:    打印本页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均规定,相关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因此,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开办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享受税费扣减优惠,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均不得享受。

 

(《2019 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3.0之一百四十七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