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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题 200】金融机构对于取得的抵债资产计缴契税由于缴纳契税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机构按照裁定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由于裁定书未明确交易价格是否含税,金融机构后续取得抵债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部分对应的契税是否应当进行退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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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如申报缴纳契税时销售方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承受方未取得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征契税。后续承受方如取得增值税发票,对增值税税额对应的契税金额应当予以退还。

 

(《2019 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3.0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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