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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备案、调整及核销等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
一、首次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
生产企业应当在首次申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进行计划分配率备案;以双委托方式(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通过委托方式办理)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同时报送代理进口协议和代理出口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七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附件1第14项)
二、每年4月30日前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②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未按期申请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其出口退(免)税,待其申请核销后,再予以办理。
附注(一):申请核销前,先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相关数据
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当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传递的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生产企业将获取的数据与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进行核对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申请办理核销;获取的数据与实际进出口情况不一致的,同时报送《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和相关佐证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附件1第15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附件1第16项)
附注(二):核销数据有误,重新核销
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七条第四项)
三、年度核销后首次申报时,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调整、免抵退税申报调整
生产企业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增值税纳税申报及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按照《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及“应调整免抵退税额”分别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调整和免抵退税申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七条第二项)
四、以已核销的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新的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应当以《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新的计划分配率。
附注一:经备案或者核销确认的计划分配率与实际差别较大的,可申请调整本年度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备案或者核销确认的计划分配率与实际进出口情况差别较大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表》,申请调整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七条第三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附件1第17项)
附注二:在撤回退(免)税备案或变更退(免)税方法时,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前置
生产企业需要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或者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七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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