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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业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申报免抵退税。属于外购业务的,还需同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十九条)
[总局解读第十一条: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应当报送哪些申报资料?
答:外贸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应当参照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要求,按照《公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申报免抵退税。属于外购业务的,还需同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举例说明:某外贸企业2024年1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的企业类型为“外贸企业”、退(免)税办法为“免退税”。2026年2月,该企业具备研发能力,开始直接向境外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按照《财税公告》的规定,该企业就其研发服务连同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该企业当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将退(免)税办法由“免退税”变更为“免抵退税”,企业类型无需变更,仍为“外贸企业”。
情形一:2026年3月10日,该企业就其直接向境外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申报免抵退税时,应当报送以下申报资料:
(一)《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二)《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三)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四)《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具体为:1.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合同;2.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3.从与之签订研发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五)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情形二:2026年3月10日,该企业就其直接向境外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及外购出口货物一并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情形一所列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按照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报送相关申报资料,并就其外购出口货物同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