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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报送的申报凭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定填写要求
(一)业务类代码表的填写
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业务类型代码表》在相关申报表中填写业务类型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附件1第27项)
(二)纳税人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出口货物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次
纳税人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次应当注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三)对外提供修理修配船舶服务的报送监管方式、“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次
纳税人对外提供修理修配船舶服务的,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报送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次注明修理船舶或者被修理船舶名称的,以被修理船舶作为出口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四)对外援助资金类型为优惠贷款项目的货物的监管方式
纳税人用于对外援助资金类型为优惠贷款项目的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报送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五)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并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仓储企业的
纳税人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并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仓储企业的,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条第四项)
(六)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
出口货物报关单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应当相符。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纳税人应当将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二、相关凭证不一致的处理
(一)进料加工加工费发票的开具单位与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不一致的,
纳税人将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加工费发票的开具单位与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否则,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
纳税人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报送《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附件1第25项)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商品编码与调整后的海关商品编码不一致的
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调整海关商品编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商品编码与调整后的海关商品编码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海关商品编码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报送《海关商品编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附件1第26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