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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
4.2.7.5 退(免)税申报有误;适用政策有误、销售折让、计税依据变化等处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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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有误的

纳税人发现出口退(免)税申报有误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税务机关未核准的

主管税务机关尚未核准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撤回申报。撤回申报时,应当报送《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申请表》,并选择“撤回原因”为“申报错误申请撤回”。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免)税情形的,可以撤回该批次(所属期)申报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申请表.docx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附件1第29项

(二)主管税务机关已核准的

主管税务机关已核准的,应当用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政策有误、销售折让中止、计税依据变化等

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发生的当月或者次月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

(一)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二)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三)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附注一:冲回结果处理

纳税人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应退(免)税额为负数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缴回税款;应退(免)税额为正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三十条

 

附注二:后续申报

(一)重新申报退(免)税

纳税人已撤回或者已用负数冲减的上述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可以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二)不再申报退(免)税

纳税人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自愿撤回申报并确认不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当报送《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申请表》,选择“撤回原因”为“自愿不再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免)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可以撤回该笔申报数据。纳税人已撤回的上述申报数据涉及的申报凭证,不得重新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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