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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办海南培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创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2023年至2025年,该公司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编造合同、虚构交易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开票手续费,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63份,价税合计2.11亿元。202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并依法将323户下游接受虚开发票企业线索移送相关税务部门进一步查处。2026年1月,该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产销过亿却低配套,涉税疑点浮出水面
202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收到涉税线索,直指培创公司存在重大虚开发票嫌疑。检查组第一时间调取该企业税收申报表、财务报表及相关缴费信息,通过数据比对,初步发现其生产经营相关数据存在明显异常。
异常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进销项严重不符,该公司从上游化工企业取得大量进项发票,向下游开具的却是人造革类销项发票;二是经营配套与产销规模脱节,发票数据显示其产销规模达亿元级别,但该公司无水电费缴纳记录、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未取得仓库、堆场租金等进项发票,完全不具备实际生产加工的基础条件。
带着“无生产能力何以支撑亿元产销”的疑问,检查组深入分析该公司进销项发票数据及纳税申报资料,更多反常细节接连显现。数据显示,培创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1亿元,取得进项发票价税合计2.29亿元,但其整体加工费、运输费支出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声称的委托加工能力与经营产品价值规模完全不匹配。
更违背行业常态的是,检查组逐笔梳理企业进销项发票明细和银行流水后发现,该公司涉及甲基叔丁基醚等有机化学原料购销,却未产生任何原材料处置相关费用,也无对应的仓储发票。这种反常的费用结构,显然与真实生产经营行为背道而驰。
实地核查无实据,虚假交易层层戳穿
为查清案件真相,检查组前往培创公司登记的经营地址开展实地核查,现场景象直接印证了此前的判断。检查组抵达企业经营场地后,发现现场大门紧闭,屋内无任何生产加工器械,空旷的场地中未见一丝存货痕迹,整个办公区域早已人去楼空。这家号称亿元产销规模的企业,已完全处于停摆状态,无加工能力、无仓储能力,财务报表中记载的大量存货更是无影无踪,其法定代表人也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随后,检查组对企业留存的上百份购销合同开展细致核查,发现所有合同均为无金额、无数量的制式框架合同,既无对应的运输单据,也无验收、质检等能佐证交易的资料,所谓的货物购销,连最基本的交易要素都不具备。顺着资金流向深挖,检查组又发现了关键的违法证据:培创公司支付的所谓“加工费”,存在大额资金回流至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个人账户的异常操作,且资金流动呈现“快进快出、当日回流”的明显特征。一系列证据表明,该公司声称的人造革加工业务,不过是精心编造的虚假表象。
铁证如山定违法,法网恢恢难逃脱
在扎实的证据面前,培创公司的违法事实水落石出。经查,该公司自始至终无任何实际经营业务,所谓的购销、加工交易,均是通过编造合同、虚构流程搭建的虚假框架,其核心目的,就是通过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收取“开票费”。检查期内,该公司累计向下游323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63份,价税合计高达2.11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据此,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培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并依法将323户下游接受虚开发票企业线索移送相关税务部门进行查处。2026年1月,该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2026年2月27日,海南省税务局网站
【案例思考】
一、培创公司是如何从上游化工企业取得大量进项发票的?上游化工企业是否违法?
二、培创公司究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是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下游323户接受虚开发票企业,是否构成涉税犯罪?如何企业并无主观故意,该如何陈述申辩?
四、实体企业日常经营中,如何有效预防接受虚开的专用发票?
研究专线:160 6541 041 (税务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