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6年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税收案例 >
特色专栏
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律师事务所从事鉴证咨询服务,是否可适用简易计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3-23
【案例】
略
【观点】
可以。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十目:非企业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评析】
探究这一问题,首先要对“非企业单位”,进行全面理解。
在一般法律主体分类中,律师事务所在法律上多为“合伙制”或“个人所”,属非法人专业服务机构,不同于公司制企业通常不被列为“企业”范畴。
但是,《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
由此可见,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与一般法律主体的分类有所不同。其分类以“是否为营利”为标准。以营利为目的的,就属于企业。
从经济实质看,律师事务所以市场化方式提供法律服务、获取利润、自负盈亏,本质上属于营利性组织,属于增值税法中“企业”的范畴,因而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十目的规定,不可采用简易计税。
此外,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十目的立法目的看,其允许非企业性单位提供鉴证咨询等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就是为解决此类单位因从事非营利活动,进项抵扣不足等实际问题。
当然,以上仅是学理性的探究。对于此类问题,还需由权威部门的权威解释。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