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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律师事务所从事鉴证咨询服务,是否可适用简易计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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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观点】

可以。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十目:非企业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评析】

探究这一问题,首先要对“非企业单位”,进行全面理解。

一般法律主体分类中,律师事务所在法律上多为“合伙制”或“个人所”,属非法人专业服务机构,不同于公司制企业通常不被列为“企业”范畴

但是,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

由此可见,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与一般法律主体的分类有所不同。其分类以“是否为营利”为标准。以营利为目的的,就属于企业。

经济实质看,律师事务所以市场化方式提供法律服务、获取利润、自负盈亏,本质上属于营利性组织,属于增值税法中“企业”的范畴,因而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十目的规定,不可采用简易计税。

此外,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十目的立法目的看,其允许非企业性单位提供鉴证咨询等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就是为解决此类单位因从事非营利活动,进项抵扣不足等实际问题。

 

当然,以上仅是学理性的探究。对于此类问题,还需由权威部门的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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