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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境外税案:欧盟查处的增值税“旋转木马”欺诈问题,是如何欺诈的?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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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欧洲检察官办公室在德国柏林、科隆以及捷克的布拉格发起了一场横跨欧盟多国的联合执法行动,目标直指一个通过销售豪华汽车实施跨境增值税欺诈的庞大犯罪团伙。此次联合执法行动代号为“艾米丽”,主要目的是进行跨境税收调查。“艾米丽”行动揭露了一个涉案金额预估超过1.03亿欧元的复杂犯罪网络,再次将欧盟范围内长期存在的增值税“旋转木马”欺诈问题置于聚光灯下。


罪团伙的典型操作链条如下:其控制的一家设在欧盟成员国的空壳公司A,从另一欧盟成员国的供应商B处购买豪车。按照欧盟规定,B公司在向A公司发货时属于跨境贸易,在B公司所在国适用零税率,货物以未缴增值税的状态进入A公司所在国。此时根据反向征收机制,纳税义务由A公司承担,A公司应按其所在国税率计算并申报应税货物产生的增值税(即进项税额)。在本次申报中,由于A公司尚未将豪车在所在国销售,其进项税额作为留抵税额,暂不用实际支付增值税款。A公司收到豪车后,迅速将车辆在国内销售给同由犯罪团伙控制的关联公司C,并向C公司收取包含增值税(即销项税额)的货款。正常情况下,按照规定,A公司在完成交易后的申报期内,应将其收到的销项税额抵扣掉自行申报的进项税额后,将差额缴纳给其所在国的税务部门。

此时,犯罪的关键一步发生了。A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增值税款后,并不向所在国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税款,而是迅速注销、破产或失联,导致税款凭空“蒸发”。与此同时,C公司却持有一张从A公司取得的、形式合法的增值税发票。由于其自身可能没有或仅有少量销项税额,因此可就此笔进项税额申请退还,C公司随后便以此发票为依据,向本国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其购进环节所支付的增值税。

通过这样“收税不缴、退税照拿”的循环操作,犯罪团伙在没有真实商业实质或仅产生微小价差的情况下反复套取退税款。根据调查结果,本案中的犯罪团伙构建了涉及德国服务商以及奥地利、克罗地亚、捷克、意大利、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等多国中间商的复杂交易链,让同一批豪车在链条中循环交易,如同游乐场的“旋转木马”,使退税款被一次次非法套取。


——摘自:2026年3月23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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