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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收风险: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以实际发放的金额为准,而非企业自行调配的数额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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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X公司2024年度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总额为3000万元,另向员工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共500万元。税务部门核查发现,X公司实际于2024年12月向员工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但直至2025年9月才代扣代缴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存在未及时履行扣缴义务的风险。对此,X公司财务人员认为,企业在次年完成扣缴申报,表明企业已依据税法规定,就2024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了纳税申报。

 

◎风险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以及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此类奖金亦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该计税方法对每一个纳税人仅允许采用一次。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明确,扣缴义务人须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于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相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及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据此,X公司应在发放年终奖的次月十五日内履行扣缴申报义务。企业员工选择将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需按照政策规定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笔者提醒,企业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申报员工个人所得税,履行扣缴义务,避免因代扣代缴延迟引发税务风险。需要注意的是,部分企业在申报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时,还出现未依据实际发放金额申报的问题。部分企业对员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人为调节,常见做法是将金额控制在个人所得税税率跳档的临界点,并根据纳税人的工资与奖金水平,在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之间进行人为调配,这不仅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也为企业自身带来税务合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及相关规定明确,雇员所获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类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以实际发放的金额为准,而非企业自行调配的数额

 

——摘自:2026年4月10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思考】

如何既能符合国家税法规定,规避涉税风险,又能充分用好全年一次性奖励的好政策,造福于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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