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6年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查处铜仁市红色二八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八职业技术学校”)骗享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偷税案。二八职业技术学校主要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经查,2020年至2024年,该公司通过未按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人为调节利润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并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168.44万元。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52.4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经营规模与申报数据不符
前期,铜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二八职业技术学校存在少申报营业收入情况,涉嫌偷税。据此,税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税务人员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二八职业技术学校是一所驾校,2021年至2024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年均申报为290万元左右,2024年发票开具金额与申报收入基本持平,表面上看似乎并不存在异常。
为核实情况,检查人员随即前往驾校实地核查,发现该驾校训练场地占地数万平方米,教学车辆整齐排列,软硬件设施设备较为齐全,学员穿梭往来。就是这样一家颇具规模的驾校,申报数据却显得略为“寒酸”。检查人员依法查阅学员报名台账、培训合同、教练薪酬发放记录,再结合场地租金等刚性成本综合测算,其申报收入与实际经营规模、运营成本不匹配。
综合上述异常情况,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二八职业技术学校立案检查。

延迟确认收入操控利润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该驾校学员名单,并与交管部门驾考数据进行交叉比对。经核对,双方登记信息基本吻合,初步排除虚报学员数量的嫌疑。但当检查人员依法调取驾校账簿凭证、培训合同、银行流水等资料进行逐项核对,却发现企业账面申报收入与合同约定收入、银行实际到账资金不一致,账上确认的收入和实际经营情况对不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二八职业技术学校作为驾培企业,应按照提供培训服务完成情况来确认收入。但经检查人员查实,二八职业技术学校并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而是自行将收入确认时点延后至开具发票或录入内部管理系统之时,人为改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核实,2021年该驾校合同载明收入及银行流水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16.67万元,申报为272.87万元;2023年实际为405.5万元,申报数为295.58万元。企业刻意将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线以下,违规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在核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发现二八职业技术学校2021年10月签订金额65.05万元的土地租赁合同、2024年1月签订金额1200万元的房屋租赁合同,均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虚假申报终被依法查处
面对完整的证据链,驾校负责人无法自圆其说,最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为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二八职业技术学校故意采取延迟确认收入、人为调节利润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经核实,共计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税费168.4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52.4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来源:2026年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思考】
一、该案的主观故意性,税务机关如何取证和证明?
二、若企业并非主观故意,该如何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