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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汇编】

【导图】
为引导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防范虚开骗税、开票经济等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经济税收秩序,就合规开具发票有关问答和正负面清单发布如下。
问:现行法律法规已对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生产生活中,一些纳税人发票开具不合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重点领域“虚开发票、不开发票、乱开发票、难开发票”等问题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经济税收秩序。请问,如何判定发票开具是否合规呢?
答: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在税收征管中,发票被赋予了增值税扣税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土地增值税清算凭证等多个功能,加强发票合规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具体而言,发票开具是否合规,大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判断:
一是看开票、受票主体是否合规。开票、受票主体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发票、货物(服务)、资金、合同的对应主体应保持一致,发票应由实名办税人员完成身份验证后开具。
二是看生产经营业务是否合规。发票所承载的业务要真实有效、商业目的合理、符合交易常识、原则上契合“四流一致”(合同流、货物流/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基本原则。
三是看票面信息要素是否合规。发票开具应根据业务性质、主体类型等正确适用发票票种或标签;票面要素信息要填写完整、准确、与实际生产经营业务相一致;开具红字发票需遵循规定流程、依据充分。
四是看发票开具时限是否合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附表:“合规开具发票”判定标准的正负面清单
“合规开具发票”判定标准的正负面清单
判断标准 | 合规开票的正面清单 | 违规开票的负面清单 | |
开票、受票主体是否合规 | 1.在市场监管部门等依法注册,税务登记状态正常。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自有或租赁),或有明确的线上经营载体。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的从业人员,并按规定申报个税、缴纳社保。 2.开票方和受票方具备与开具和接受发票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人员、设备、能源消耗等条件,从事大宗商品、敏感物资交易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具备仓储、运输等实际环节。 3.开票方与销售方、收款方保持一致,受票方与购买方、付款方保持一致。 4.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且实际税负水平在合理范围区间内。 5.资金管理严格,通过银行对公账户进行业务资金结算且资金流向与合同签订方、发票开具方一致。 6.实名办税人员完成身份验证后开具发票,开票人员与经营主体实际经营人员相匹配。 7.“六员”(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投资人、领票人、开票人)信息真实有效,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身份与所处行业、经营规模等相匹配。
| 1.盗用、冒用或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并虚假注册经营主体。 2.一址多户注册、集中批量注册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违规开具发票。 3.无实际办公场地、无社保参保人员、无水电消耗、无固定资产的“四无”企业,或虽然具备办公场地、水电消耗等基本条件,但与发票开具的金额、规模不匹配。 4.虽按时申报了各项税费,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税负明显低于正常水平。 5.存在违规代开、违规挂靠开票、借用或冒用身份开票等主体错位行为。 6.开票金额大、税负异常、员工极少,没有与经营活动相匹配的货物收发、运输、仓储、检测、验收等环节的外部凭证,或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的经营主体。 7.有销无进、进销倒挂、进销品目严重背离,或取得大量来自发票风险纳税人,以及非正常、涉嫌虚开、定性虚开、走逃失联、注销等纳税人的发票,且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 8.大量使用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或现金等形式收款,且相关收入未申报纳税。或在资金支付后,通过个人账户或关联账户实现资金回流。 9.非实名办税人员开具发票,或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完成开票身份验证。 10.“六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年龄明显不符合正常经营逻辑且无合理解释,或在风险纳税人、非正常、定性虚开、走逃失联等高风险户任职。 11.涉税中介机构及人员为委托人提供发票领用、开具服务时,未以涉税服务人员身份而是以委托人方办税人员身份办理业务,或者存在其他不以真实身份办理业务的情形。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使用发票数据,或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涉税中介机构及人员,未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发票领用、开具业务。 | |
生产经营业务是否合规 | 8.开具或取得发票可提供合同、履约凭证、收付款单据等完整佐证资料,形成业务闭环;特定行业开票需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 9.原则上应契合“四流”(合同流、货物流/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的基本原则。 10.业务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交易真实,价格公允,符合行业惯例,商贸企业进项与销项商品名称原则上应一致。 11.符合商业逻辑性。纳税人毛利率、净利率等盈利指标符合行业规律,能够通过主营业务实现合理利润,具备长期稳定经营基础。
| 12.未发生任何经营业务,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3.未取得委托代开资格,擅自代替他人开具、代开发票。 14.虽有实际经营业务,但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金额、数量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15.以拆分合同、虚增交易环节、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或利用“富余票”对外虚开发票。 16.特定行业纳税人,在未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具特定行业发票。 17.“四流”不一致、进销项不匹配,经营场所、人员、能源消耗等与开票规模明显不匹配,无真实采购、仓储、运输等业务支撑。 18.无合理商业目的“对开、环开”发票,无合理依据“平进平出、进销倒挂”、虚构交易环节“空转走单”等。 19.长亏不倒,缺乏合理的商业解释,长期依赖财政奖补、银行贷款等外部输血维持存续,开票金额、项目与生产经营实际严重背离。 20.利用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政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发票,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缴纳税款。 21.同一法定代表人成立或控制多个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内容雷同、金额不高于起征点且受票方高度集中。 | |
票面信息要素是否合规 | 12.票种适用准确,根据业务性质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规范开具免税发票、不征税发票。 13.发票项目齐全、信息准确,购买方信息、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税率、税额、备注栏等均与实际业务及税收编码规范一致,无篡改、错填、漏填。 14.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按规定流程开具红字发票,依据充分、手续完整。 | 22.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规定,错误选择使用发票种类。 23.发票信息缺项、错误、失真,错用税率,变名开票,备注栏不合规,导致发票票面与业务实质不符。 24.使用技术手段篡改、伪造发票票面信息。 25.无正当理由或与受票方串谋恶意红冲发票。 | |
发票开具时限是否合规 | 15.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不提前开票,也不滞后开票。 16.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注销时,依法进行税务清算、开具发票并缴清所有应纳税款。 | 26.未按规定时间开票,提前或滞后开票调节收入与税款;交易完成后拒不开具发票,开票时点与业务进度严重脱节。 27.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后或注销前集中开票。 28.长期静默经营,躲避税收风险扫描,择时集中大量开票并走逃。 | |
——来源:2026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相关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正负面清单,更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有效防范“开票经济”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