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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德惠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人员结合税收风险疑点线索,深挖细查,依法查处自然人王某少缴税款案件。
经查,2025年第三季度,王某通过上海K科技公司旗下的网络游戏道具交易A平台(以下简称A平台)销售某网络游戏道具元宝(点券),共获得销售收入1020.2万元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针对王某的违法事实,德惠市税务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目前,相关税费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疑点浮现:网售收入逾千万却无申报记录
2025年12月,德惠市税务局税收风险核查部门收到上级机关传送的一条风险核查线索。
线索信息称,上级机关在分析互联网平台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交易信息时,发现A平台上两家销售网络游戏道具元宝的店铺(实际控制人为王某),2025年第三季度交易流水逾千万元,但两家网店的纳税申报情况与其销售水平不符,具有逃避纳税嫌疑。上级税务机关要求德惠市税务局对王某和其名下两家网店的纳税情况予以核查。
德惠市税务局税务人员随即通过金税三期软件、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系统等征管系统,对A平台的两家网店和网店实控人王某的申报缴税情况进行查询,发现两家网店和王某在征管系统中无登记信息,也无任何历史申报纳税记录。
线索信息称,王某经营的网上店铺游戏道具交易额逾千万元,但纳税初查结果显示,相关店铺和店铺实控人王某在税务机关没有任何收入申报记录,税务人员认为,自然人王某存在隐匿收入、逃避纳税重大嫌疑。于是,德惠市税务局税收风险核查部门,决定对王某进行深入税收核查。
税务人员未直接联系王某,决定先开展线上暗访和核查活动,以摸清A平台的运营模式和王某店铺的实际经营情况。
税务人员以普通买家的身份,登录A平台找到王某开设的两家网上店铺。网店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店中主要销售各类游戏虚拟道具和点券等商品,其中某网络游戏元宝是两家店的主打销售商品。
网店网页上显示的历史销量和交易数据显示,网店2025年第三季度交易量超过3万笔。
通过浏览两家网店经营情况和在线了解交易流程,税务人员摸清了A平台网店的运作模式:平台中的网店卖家在网上销售游戏元宝和道具产品,与买家达成交易后,按照交易规则,A平台依照最终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手续费,随后买家购货款会在24小时内结算至网店卖家账户。
结合线索信息、网店暗访结果等各方核查信息,税务人员确认,王某的确存在通过开设网店方式向买家销售大量游戏道具元宝的行为,并且在获得大量销售收入后,未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约谈释法:购销游戏道具须申报纳税
税务人员根据A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找到王某的联系方式,约谈了王某。
约谈之初,王某虽然承认自己在A平台上进行过网游虚拟道具买卖交易,但王某坚称其行为只是“和朋友们倒腾一些游戏元宝”“玩游戏时顺便赚点零花钱”,他觉得买卖网游虚拟道具并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见此情景,税务人员耐心向王某进行针对性税法宣传。他们向王某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第一条、第九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的,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等,销售方应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表示,王某在A平台设立网店,向买家销售网络游戏元宝的行为,符合上述法规明确的应税行为,因此,应依法向税务机关就其销售所得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税务人员向王某指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如果因拒不配合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核实情况,造成税款流失,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税务人员耐心释法说理,王某态度发生转变,表示愿意配合调查。他说明了自己的销售模式:从网游的散户玩家手中收购元宝,然后在A平台上加价卖出,以此赚取差价。同时,向税务人员提供其A平台两个网店的后台登录账号信息、相关销售额汇总资料等。
随后,税务人员对王某提供的大量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将相关数据与上级机关提供的A平台报送的王某网店2025年第三季度销售总额进行比对。
在此过程中,他们发现一个新的问题:王某提供的网店销售总金额,与A平台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同期销售总额存在30万元差距。
这是怎么回事?是王某未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收入情况,还是王某与A平台双方统计口径存在差异?
详查细核:确保应缴税费颗粒归仓
为了查清王某在A平台两家网店准确的元宝交易收入数额,德惠市税务局按照跨区域税收协同机制,启动数据协查程序。税务人员通过金税三期系统中的相关功能模块,向A平台运营主体主管税务机关——上海市税务局发出协查请求,请当地税务机关协助,从A平台运营主体处依法调取王某在A平台的全部关联账号及完整、详细的交易信息。
不久后,上海市税务机关传来详细的协查数据。这份来自A平台运营主体的信息资料显示,王某在A平台的两家网店,2025年第三季度共发生3.5万笔订单,单笔订单金额均为300元左右,呈现出典型网络游戏道具和点券交易的“高频、小额”特征。
平台经营主体传送的详细数据显示,2025年第三季度,王某网店的总销售额为1020.2万元,与王某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数据相符,之前A平台自行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第三季度网店销售总额有误。
由于王某声称,其销售模式是从上游卖家手中收购元宝,随后在A平台上加价卖出。因此,核查王某真实销售成本数额,确认其应纳税额就成为接下来的核查工作重点。
税务人员要求王某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以佐证其所称销售模式。不久,王某补充提供了其与上游卖家的微信聊天记录与购买元宝的支付宝转账记录电子凭证。
税务人员花费大量精力,按照交易时间先后等要素,对王某提供的大量零散、琐碎的电子信息进行细致的梳理、归类和比对。他们发现,微信聊天记录详细记录了王某与数十名卖家就元宝数量、单价等进行商讨的信息和具体时间。王某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中,转账的时间、金额、收款方信息与微信聊天信息的内容高度吻合,可以证明王某收购款项的金额和支付去向。
税务人员将这些数据信息与从上海税务机关回传的A平台提供的网店后台销售明细数据,以时间和额度为标准,进行仔细核查分析。
核查结果证实,王某提供的经营情况属实。其从上游卖家收购一定数量的网游元宝后不久,这些元宝均会在王某A平台的网店中上架并售出。结合调查结果,税务人员核定王某从事网游元宝销售业务的经营成本,最终确定了王某的应税收入。
随后,税务人员再次约谈王某,在向其出示核查证据的同时,结合王某的线上销售行为,再次向其宣讲相关税收法规。面对税务人员有理有据的耐心讲解,王某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的意见,表示一定依法依规补缴欠缴的税费款。
结合调查确认的网店销售收入总额、王某收购元宝支付凭证等资料证据,税务人员与王某共同核算确认了应纳税费款的数额。针对王某不熟悉申报流程的实际情况,税务人员全程指导、帮助王某完成纳税申报表填写和税费种认定等工作,最终王某在规定期限内补缴了税费款和滞纳金。
——来源:2026年5月19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思考】
一、税务机关检查互联网平台交易涉税案件,有哪些新方法?
二、平台数据,是实际数据差异,纳税人该如何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