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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根据外省税务机关提供的虚开发票协查线索,对M建筑公司相关经营业务实施核查。检查人员经过内查外调,最终确认,M建筑公司虚构施工基础辅材采购业务,接受菏泽市F木业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7 份,涉及金额1700万元,随后通过分批虚抵进项税额、虚列成本的方式,逃避缴纳税费。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涉案相关税费已全部征缴入库。
协查线索牵出反常采购
2025年2月,第二稽查局收到山东菏泽税务机关传来的一份协查函。来函称,菏泽市税务机关在查处F木业公司对外虚开发票案件时,发现该企业曾向下游天水市M建筑公司开具1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请天水市税务机关对M建筑公司该项采购业务真实性实施核查。
收到线索信息后,第二稽查局迅速组织检查人员对M建筑公司情况进行核查了解。
M建筑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建设等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负责人为王某。
检查人员结合协查线索,对M建筑公司经营信息和涉税数据进行分析,很快发现了不少疑点。
其一,舍近求远,跨省采购基础辅材有违常理。疑点发票信息显示,M建筑公司从F木业公司采购的货物为建筑用木胶板。其属于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基础辅材,具有同质化程度高、单位价值较低、体积重量大等特点。天水市及周边地区有不少规模较大的建材交易市场,有大量木胶板、建筑模板等施工辅材销售,价格合理,配送便捷,完全能够满足本地建筑企业日常施工需求。
菏泽与天水两地距离遥远,跨省长途采购木胶板,不仅大幅增加运输、装卸和损耗成本,并且供货周期长。该企业舍近求远大量采购的行为并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注重施工效率、重视成本控制的经营规律。
其二,采购规模与企业需求不匹配。检查人员调取M建筑公司近几年财务数据和经营信息比对分析后发现,在发生疑点发票采购业务前,该企业年木胶板采购金额长期稳定在 100 万元左右。但2023年,企业突然从菏泽市集中购入了金额达1700 万元的木胶板,其施工基础辅材期末余额较往年突增1400余万元,这一采购量相当于企业以往需求的10倍以上。
结合企业以往施工工程量,如果按照建筑行业基础辅材耗用定额测算,企业采购的这批木胶板,即便满负荷施工,也需要近10年时间才能全部用完。企业占用大量资金囤积施工用辅材,这一行为并不符合经营常理。
其三,税负下降明显。检查人员深入分析该企业申报数据后发现,在主营业务结构、工程项目规模、成本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M建筑公司2023年、2024年的增值税税负率明显低于其以往年度数值,呈现出异常波动状态。
综合协查线索和前期分析核查情况,检查人员认为,M建筑公司相关采购业务疑点突出,具有接受虚开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纳税的嫌疑。第二稽查局随即抽调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对M建筑公司立案检查。
现场核查疑点重重
核查组决定首先对企业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核实企业疑点业务真实性,寻找有价值线索和证据。
按照检查计划,检查人员兵分两路,一路人员首先赴企业财务部门,调取企业账簿等核算资料实施核查。另外一路检查人员赴企业仓储部门核实涉票木胶板的入库、使用等情况。
在企业财务部门,检查组顺利调取了核查年度企业账簿、财务报表、工程项目备案及决算资料等经营核算材料,并进行了仔细核查。
检查人员发现,企业账簿资料中,2023年度的确有“从菏泽市F木业公司购入1700万元‘B品牌’木胶板”的入账核算信息。但他们进一步查看这些跨省采购业务的合同和凭证等资料时,却发现M建筑公司并没有与供货方约定运输方式。此外,在账簿资料中也没有发现与疑点木胶板采购业务相关的运输合同、运费发票和有关运费支出凭证。
在查看企业核算资料的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发现,M建筑公司核算时,将从菏泽采购的大额木胶板基础辅材计入了周转材料科目,进行了挂账处理。随后两年仅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02.13万元,长期挂账金额高达1402.1万元。在随后的企业核算中,既未一次性计入当年企业经营成本,也未按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分期摊销,这一行为并不符合建筑企业周转材料结转的惯常做法。
对此,M建筑公司财务负责人何某称,之所以菏泽采购业务没有运输费用支出,是因为企业采购数量大,F木业公司为了争取到这笔订单,答应承担全部运费,采取送货上门的供货方式。
何某表示,企业在日常建筑施工中经常要使用不少木胶板,因为对方提供的价格比较优惠,所以企业当时采购了一大批木胶板。但后续由于承接工程项目数量未达预期,木胶板用量不大,因此就在核算时暂时将该笔货物计入了周转材料科目中,随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再分批结转。
另外一组检查人员在核查M建筑公司仓储部门时,也发现了异常情况。企业仓库中,并未发现其采购的大量“B品牌”木胶板的踪迹,现场只有一部分“S品牌”木胶板。此外,在库管部门,检查人员根本找不到“B品牌”木胶板入库、储存的任何单据和签收凭证,库管人员也表示,从未接收入库过“B品牌”木胶板。
现场核查结果显示,M建筑公司账实不符,涉案疑点发票相关的“B品牌”木胶板失踪了。
资金调查戳穿业务谎言
检查企业仓库未发现“B品牌”木胶板,却发现了“S品牌”木胶板。“S品牌”木胶板供货方是谁?其与“B品牌”供货方是否有关系?其业务是否真实?
检查人员通过询问仓储人员、核查M建筑公司以往进项发票数据等方式了解到,向该公司销售“S品牌”木胶板的是本地一家名为H建材经营部的经营主体,其负责人为李某。
为进一步核实M建筑公司木胶板业务采购情况,检查人员约谈了李某。李某称,H建材经营部与M建筑公司是多年的合作伙伴,M建筑公司以往施工所需的木胶板均是H建材经营部销售的,每年采购金额均有100万元左右。李某还向检查人员提供了相关的销售记录和对公账户收款凭证等资料。
于是,检查人员询问李某M建筑公司有无其他木胶板供应商,以及是否听说过F木业公司。李某愣了一下,皱了皱眉头,随即表示从未听说过F木业公司,与该企业也没有什么业务往来。
经核查,H建材经营部与M建筑公司以往开展的木胶板购销业务,货票资金均相符,没有异常。
检查组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检查人员认为,如果F木业公司与M建筑公司的购销业务有假,那么必然不存在真实资金往来活动,其购销资金流中一定会有破绽。于是,检查组决定对涉案企业资金流实施针对性调查。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F木业公司和M建筑公司对公账户、M建筑公司负责人王某和财务负责人何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进行了针对性核查,果然发现了异常:M建筑公司账户向菏泽F木业公司账户支付“货款”后不久,菏泽F木业公司在扣除一定比例金额后,就将剩余资金转入一个个人银行账户,随后款项由该账户全部转入M建筑公司负责人王某账户,完成了资金回流。经核查,这个中转账户的持有人,正是H建材经营部的负责人李某。
李某虽然向检查人员表示“从未听说过F木业公司,与该企业也没有什么业务往来”,但资金流核查结果,戳穿了他的谎言。
检查人员再次约谈了李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李某无法自圆其说,承认了居中牵线帮助M建筑公司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李某称,他长期向M建筑公司供应木胶板,为了增加进项税额,M建筑公司负责人王某曾问他,能否为企业多开具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因经营部业务量限制无法满足王某需求,于是居中牵线,向其介绍了山东菏泽F木业公司,并帮助M建筑公司伪造了资金流。
至此,案情真相大白。
随后,检查组依法约谈了M建筑公司负责人王某。面对各项证据,王某最终承认了通过支付开票费,接受F木业公司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王某称,因为担心大额木胶板业务一次性计入进项税额和成本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于是便将其挂在周转材料科目中,准备结合企业随后开展的施工项目逐年分批进行税额分摊,通过这种方式“化整为零”分期虚增进项税额和成本,以达到逃避纳税目的。
第二稽查局依法将M建筑公司接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虚列成本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
——来源:2026年5月26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思考】
本案,是否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