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6年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2023年4月,想要购房的杨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房产中介小徐。小徐陪同杨先生至某尚未开盘的楼盘看房,现场由老林负责接待介绍,老林系该楼盘第三方销售代理商的工作人员。杨先生看中一套房源后,当场向小徐支付了3万元购房意向金。小徐承诺,楼盘将在2023年5月1日前开盘,若未按期开盘或杨先生对房源不满意,意向金可全额退还。
中介小徐收取3万元意向金后,随即转账给老林;老林收款后,又将该笔款项转付给其老板(即该楼盘销售代理商负责人),并将杨先生的身份信息、购房信息等一并告知。但此后数月,该楼盘迟迟未开盘,杨先生多次询问小徐开盘时间,始终未能得到明确答复。
2023年7月底,因楼盘长期未开盘,杨先生要求小徐返还意向金。小徐称“款项已转交给上游中介老林”,要求杨先生直接向老林追讨。杨先生多次与小徐、老林沟通,双方均相互推诿、拒绝返还。
多次沟通无果后,杨先生将中介小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徐返还购房意向金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连环中介模式下,直接中介人将意向金转付上游中介后,是否仍需向委托人承担返还义务。
杨先生因信赖小徐,委托其提供购房中介服务,并直接向其支付意向金,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中介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杨先生的合同相对方为小徐,其无需审查小徐与上游中介老林之间的内部合作关系,应直接向小徐主张权利。
小徐收取意向金后转付上游老林,系其履行中介义务的内部操作流程,该转付行为未经杨先生明确同意,不构成债务转移。小徐作为专业房产中介,享有选择合作方、管控资金流向的主动权,其未审慎核实上游收款主体资质、未确保意向金最终流向开发商,未尽到中介人应尽的忠实勤勉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因案涉楼盘长期无法开盘,购房交易目的客观上已无法实现,杨先生有权依法要求解除中介合同并返还意向金。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徐向原告杨先生返还购房意向金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裁判明确了连环中介模式下的责任认定规则,对规范中介行业合作行为、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具有清晰的指导意义。裁判的核心逻辑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把握: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责任认定的核心准则。委托人仅与直接对接的中介人建立合同关系,直接中介人作为委托人的交易相对方,负有资金安全保障义务,不得以“款项已转交上下游”为由逃避返还责任。法律优先保护委托人的信赖利益,交易受阻时,委托人有权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无需介入中介之间的内部纠纷。
忠实勤勉义务是中介人的法定核心义务。中介作为专业从业者,负有审慎选择合作渠道、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职责。若随意将资金转付给未经核实的第三方,导致资金无法追回,即构成履职不当,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委托人。直接中介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有过错的上游方另行追偿。
法官提醒:
房产交易中,购房者应增强交易风险防范意识,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尽可能将意向金、认筹金等款项直接支付给开发商或其官方账户,留存好书面凭证、转账记录及沟通记录,明确资金用途、流向及违约责任。房产中介从业者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审慎核查上下游合作方资质,确保资金流向透明、可控。任何企图借多层中介链条规避责任、推诿义务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来源:2026年5月28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