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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一:违规“反向开票”,构成虚开发票罪
A公司主营业务为收购废铜并加工成铜杆销售。
2024年3月—12月,该公司从外地购入铜杆后对外销售,因购进环节未取得废铜收购进项发票,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公司实际控制人联系29名自然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制造虚假资金支付流水,由A公司向上述自然人“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价税合计1.3亿元。
法院审理认定,A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A公司罚金10万元;实际控制人主动退缴虚开税款,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风险二:虚构购销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公司主要从事PET瓶片回收、生产和销售业务。
该公司利用其享受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和地方财政奖励政策,以少量真实生产为掩护,大量虚构销售业务,向下游32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04份,价税合计17.82亿元。
同时,在未实际接受他人应税劳务的情况下,通过编造虚假运输车辆信息和银行流水,让13家运输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341.55万元,价税合计3607.55万元。
法院终审裁定,B公司及相关人员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实际控制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另有5名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至5年不等。B公司已退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款所属期予以追缴入库。
风险三:货物品名不属实,违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C公司主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与批发业务。
2024年,该公司以废铜名义回收电解铜板(不属于废旧物资),并销售给下游企业共53批次,合计1788.96吨,价税合计12.92亿元。
税务机关经查证实,C公司错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应补缴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合计1379.81万元。
风险四:人为拆分收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
D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个体工商户。
其业主借用他人身份证注册设立85家回收站,将本应由D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经营收入拆分至上述回收站名下,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共计215.84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D个体工商户及其业主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39.74万元,同时将该案涉嫌虚开发票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风险五:隐匿收入,偷逃税款
E公司主要从事废旧蓄电池(含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及销售业务。
2022年—2024年,该公司既无废旧电池购进发票,也无销售发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含税)及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均为零。
检查人员通过外围调查发现,E公司同期累计接收含铅废物(危险废物大类编号HW31)1841.4吨,转移数量亦为1841.4吨。
最终查实,该公司通过私人账户进行废旧电池购销活动,刻意隐匿收入,不开票、不申报,累计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49.6万元。
——摘自:2026年6月2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思考】
一、上述案例中,税收定性是否正确?
二、面对相关税收案件,特别是涉税刑案,企业该如何维权?
三、再生资源行业该如何进行税收合规与风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