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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空调机组等产品,企业开发的《多联机室外机系统控制软件V2.0》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软件为空调机组嵌入式软件产品。按照规定,企业销售嵌入式软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税务人员在核查该企业退税申报资料时发现,H公司生产销售的空调机有十几个系列,企业将其中装载了上述软件的TX、JX等4个系列的设备,按照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申报退税。
在申报软件产品销售价格时,企业以嵌入式软件产品“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且无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为由,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法(以下简称组价法)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价格,即先用设备的硬件成本加10%毛利率,得出设备硬件销售价格,随后用当期设备的实际销售价格减去设备硬件销售价格,得出当期销售设备中嵌入式软件的销售价格。
计算设备硬件销售价格时确定10%的固定毛利率,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企业确定软件销售价格的方式引起了风控人员的注意。
风控人员对企业所售设备情况了解后发现,该企业所产设备型号众多,虽然装载嵌入式软件的设备是单独型号,但不同型号设备的硬件原料构成基本相同,仅工艺细节稍有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完全可以通过类比未安装该软件设备市场售价的方式,确定安装了软件设备的硬件价格,并以此确认嵌入式软件的销售价格。
厘清销售额追回多退税款
为验证判断,风控人员调取分析该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发现M公司所有在销设备的平均毛利率在34%—37%之间浮动,而未使用该项软件设备的平均毛利率稳定在31%—35%之间。这表明,企业设备的硬件实际毛利率远高于其核算价格确定的10%。
企业采用组价法核算时,按10%毛利率计算确定硬件价格,会导致硬件售价被低估。在设备当期实际销售价不变的情况下,嵌入式软件的销售价格会因此高于实际售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直接与软件的销售价格和销售额挂钩。如果企业申报的软件销售价格比实际偏高,那么,企业获得的退税款也会多于正常水平,企业因此存在多退税款风险。
随后,风险管理部门组建应对专班,针对企业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向企业人员进行了针对性政策宣讲与业务辅导。风控人员表示,虽然相关政策允许企业在产品无同类价格可比时,可以采用组价法进行核算,但该方法的适用前提是“无法确定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M公司同时出产大量未安装该软件的设备,并且其成本结构与安装嵌入式软件的设备高度相似,这些设备的硬件成本和售价完全可以作为类比参照物。在此情况下,企业采用组价法确定嵌入式软件的销售价格,并不符合税法规定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经过风控人员耐心细致的税法宣传和业务辅导,企业人员最终接受了税务机关意见。在风控人员辅导下,企业重新确定了嵌入式软件售价的核算方法。考虑到企业所售安装了嵌入式软件的设备与未安装该软件设备在功能上有细微差异这一实际情况,最终企业确定安装软件设备,其硬件按20%毛利率确认销售价格,并以此为基准倒推核算出嵌入式软件销售价格。按此方法,企业对以往随设备销售的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进行了重新核算。在税务人员的辅导下,企业对往期申报信息进行了更正,缴回了多退税款。
——来源:2026年6月2日,中国税务报,第5版
【思考】
在《增值税法》下,该企业的行为如何定性和处理?是否要加收银行同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