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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行业检查发现的线索,依法查处自然人王充少缴税款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王充通过出租其个人名下的海域使用权取得租金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16.61万元。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9.5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顺藤摸瓜,大额收款暗藏猫腻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在行业检查中,依托大数据分析对大连市某知名企业上下游业务开展核查,依法对该企业上游涉案养殖户立案检查。核查发现,该养殖户使用的海域并非自有,而主要承租于自然人王充。
结合当地行业实际,普通农户及个体养殖户的养殖规模普遍较小,常见养殖面积多在几十亩至近百亩,规模较大的也仅两三百亩左右。实地调查发现,该养殖户与王充签订的一份承租协议涉及海域面积达700亩,远高于当地个体经营者常规规模,存在明显反常情况。据此业务指向及疑点线索,检查人员对王充的海域出租业务开展了针对性延伸核查。
进一步核查发现,协议约定700亩海域年租金约100万元,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常规水平。该养殖户还反映,另有部分养殖户与王充签订的租赁价格更高,由此可见王充的海域出租收益规模庞大。
同时,根据税收大数据平台,检查人员发现王充个人所得税连续多年均未就其海域租赁所得进行过纳税申报,这与其实际收入严重不符,涉嫌隐匿海域使用权出租收入偷逃税款。据此,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王充立案检查。

账实不符,巨额所得分文未税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检查人员依法约谈了王充。王充承认,2021年1月,其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通过转让的方式从大连某盐业公司取得9909.09亩海域使用权。2022年至2024年,他将持有的部分海域分别出租给4名水产养殖户,用于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累计签订20份《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租期均为一年,租金于每年1月初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就“零申报”的问题,王充解释说,海域是“有偿使用”的,收取的资金属于海域使用金,需要转交给政府自然资源部门。
检查人员赴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调取了《海域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并取得了自然资源部门关于王充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批复文件,确认了王充对涉案海域拥有合法处分、收益权利。
随后,为核实其真实收益情况,检查人员依法对王充个人账户银行流水情况开展全面梳理。核查发现,2022年至2024年,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每年均有数笔大额资金集中转入,每一年度累计流入金额从近百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通过逐一对比、验证银行流水,最终查实,王充三年间通过出租海域使用权共取得收入690.35万元。这与其连续多年个人所得税“零申报”记录形成巨大反差。
此外,检查人员进一步梳理了涉案海域相关租赁合同及其对应的全部银行流水明细。合同明确了租金金额、支付方式及双方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清晰,通过租赁取得的收入确定属于租金收入。

严查到底,守护税法公平正义
面对完整的证据链和清晰的法律解释,王充最终承认了所有租赁行为及取得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经核实,2022年至2024年,王充通过出租其个人名下的海域使用权取得租金收入,但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16.6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9.5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来源:2026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