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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制发司法建议,促推国有企业规范运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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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案情】

  2016年1月,河北省某市政府批准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某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下设四支子基金,其中之一农业股权投资基金10亿元。同年5月,该市政府决定组建农业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专门负责农业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同年8月,负责农业股权投资基金经营管理的某通公司注册成立,经该市财政局推荐,被告人刘某任某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21年,刘某在某通公司投资前,未经董事会必要程序,擅自决定拟投资企业名单,未对被尽调企业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并在投资后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风险时,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风险,为掩盖问题、规避责任,擅自决定修改投资协议内容。刘某的前述滥用职权行为导致某通公司1.9亿余元投资资金及收益无法追回

另查明,2017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6万余元,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5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滥用职权的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刘某还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据此,对刘某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刘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对被告人刘某依法惩处的同时,发现案涉国有公司“三重一大”制度流于形式,董事会的监督职能未能有效发挥,投后管理的风险预警机制形同虚设,致使刘某滥用职权的行为贯穿项目决策、管理、风控等多个环节,最终使国有资产遭受严重损失。针对上述情况,法院制发司法建议,促推案涉国有公司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廉洁教育与职业道德建设,堵塞管理漏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并通过定期跟踪回访,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动协同,推动案涉国有公司重构全链条监督机制,筑牢国有资产安全防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渎职犯罪典型案例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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