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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张某与某家具公司签订整木定制家具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其定制鞋柜、餐边柜、衣柜等家具,合同总价4.8万元。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案涉家具所有柜门材质为油漆实木胡桃原木。签约后,张某依约全额支付货款,静待家具交付安装。
2020年4月,家具公司按期完成家具交付安装。但张某入住后发现,新家具气味刺鼻,与常规胡桃木家具质感、气味差异明显,怀疑家具材质与油漆工艺存在质量问题,遂诉至法院。该案审理中,因张某未能提供有效材质检测证据,法院仅判决解除合同、退货退款。
案子看似了结,但张某对家具材质的疑虑却越来越大。为查清事实,张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举报材料。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委托专业检验院对案涉家具木材进行专业检测,检测结论推翻了商家的宣传与合同标注。同时,专业研究院也复函确认,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无任何依据将坎诺漆木材与胡桃木认定为同类材质,二者属性完全不同。
2024年3月,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事家具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交付家具材质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行政违法。家具公司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手握生效行政处罚文书、专业检测报告等完整证据,张某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庭审中,案涉家具公司辩称,胡桃木是家具行业通用俗称,并非特指固定树种木材,公司并无虚构事实、隐瞒材质的主观欺诈故意,且行业内普遍沿用该俗称标注材质,属于行业惯例,不应认定为消费欺诈。
张某当庭反驳,胡桃原木与坎诺漆木材在植物分类、物理属性、市场价格上差距悬殊。家具公司作为专业生产经营者,对此理应明知,却在合同及报价单中多次明确标注胡桃原木,全程未告知真实材质,刻意隐瞒关键信息,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合同、报价单等核心交易凭证中,家具公司多次清晰标注家具核心部件为胡桃原木,属于对商品材质的明确、有效承诺。而行政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权威检测已证实,案涉家具实际材质为坎诺漆。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存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材质不符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中,家具公司交付的家具材质与合同明确约定严重不符,主观上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故意,已构成消费欺诈。法院遂依法判决该家具公司向张某支付三倍赔偿金14.4万元。一审判决后,家具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商家“以次充好”需承担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商家玩“文字游戏”、用“行业俗称”偷换概念,看似能蒙混过关,实则是在法律红线上“走钢丝”。一旦被认定为欺诈,不仅要面临三倍赔偿的惩罚,还将承担行政处罚和商誉受损的双重代价。对消费者而言,权益受损时不应轻易放弃,行政举报与民事诉讼相结合,往往能形成有力的维权“组合拳”。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既精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严厉震慑不诚信经营行为,助力规范家居定制市场秩序。
——来源:2026年7月9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