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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警示:网店偷税注销,税务机关向开店老板追缴近千万——总局曝光聊城开发区奶泡商贸经营部网络店铺隐匿收入偷税案件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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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查处了聊城开发区奶泡商贸经营部网络店铺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经查,2023年至2024年,聊城开发区奶泡商贸经营部在网络平台销售货物,通过私人账户收款、未依法办理税务信息确认及纳税申报等方式隐匿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544.72万元。因该店铺于2024年申请办理了注销,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该店铺实际控制人任威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971.2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先注册后注销 未确认税务信息且未申报

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聊城开发区奶泡商贸经营部(以下简称“奶泡商贸”)在电商平台销售化妆品、护肤品等货物,涉嫌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

检查人员通过核查发现,奶泡商贸网络店铺单件商品售价从9.9元至6999元不等,2023年至2024年期间累计销量达118.6万件,估算销售额超过1.5亿元。然而税务信息系统显示,奶泡商贸自设立时起一直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也从未进行纳税申报。更令人疑惑的是,奶泡商贸于2023年2月15日完成市场主体登记,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但却在2024年7月11日办理了市场主体注销。

种种疑点表明,奶泡商贸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的嫌疑。


网络电商消失踪迹 私户收款现出原形

为进一步核实奶泡商贸的实际经营情况,检查人员到其登记地址开展实地核查,但未找到对应的经营场所,既无商品存放痕迹,也无工作人员,登记的联系电话也已成为空号,呈现“无地址、无人员、无痕迹”的“三无”状态。

面对这一局面,检查人员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调取了奶泡商贸的原始注册档案,并从中获取了其实际经营者任威的有效身份信息及个人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奶泡商贸的民事主体资格虽已消灭,但任威作为其经营者及实际控制人,个人财产与个体工商户财产紧密关联,需对该经营部经营期间的税收义务承担直接连带责任。税务部门随即依法对任威进行立案检查。

在检查人员约谈时,任威以“店铺已注销”“经营时间短”“利润微薄”等理由拒绝配合调查工作,拒绝申报缴纳税款。针对这一情况,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任威名下的2个银行账户共3万余条资金流水信息,分析发现这2个银行账户频繁有大额资金流入,支付方均为奶泡商贸网络店铺所在电商平台。面对检查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任威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在检查人员的反复沟通下,最终提供了奶泡商贸平台店铺的销售明细数据。检查人员将任威收款数据、平台付款数据、店铺销售数据进行比对,发现三者高度吻合。


隐匿收入超两亿元 违法行为终被处罚

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资金流水、数据对比明细等证据,任威最终交代了其违法事实。


2023年至2024年,任威成立奶泡商贸在网络平台销售货物,通过私人账户收款、未依法办理税务信息确认及纳税申报等方式隐匿经营收入2.07亿元,后又通过注销工商登记逃避纳税义务,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544.7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任威的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其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971.2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来源:2026年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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