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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近日,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曝光了网络主播许静婉偷逃税案件,再度为网络直播从业者敲响警钟。该案中,当事人刻意混淆个人所得中的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通过注册“空壳”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私户收款隐匿收入,最终被查处。
该网络主播的违法手段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与隐蔽性:其以直播、带货、销售等方式取得的广告收入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却通过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伪装成经营所得申报纳税。这种操作的直接目的在于避税——劳务报酬适用3%—45%的个人所得税阶梯税率,而经营所得的税率为5%—35%,部分地区还违规进行核定征收,与劳务报酬相比税负较低。
【观点摘引】
针对案件中“收入性质转换”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财税专家。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吕铖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区分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关键是判断是否具备“经营性”特征。
个人所得中的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如果主播没有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立从事税法列举的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就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如果主播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形式的工作室,并通过工作室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那主播分得的收入就需要按经营所得计税。
“本案中的主播,其收入高度依赖于个人IP与粉丝黏性,内容制作和推广也主要由其个人完成,完全符合劳务报酬所得的定义。”吕铖钢强调,“虽然其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换马甲’,但经税务部门核查发现,该企业无房屋租金、无水电支出、无参保员工、无真实业务交易,仅为开票走账的‘空壳’,这严重违背了‘实质课税原则’,属于典型的通过转换收入性质逃避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
——摘自:2026年7月17日,中国税务报,头版,原题:专家:劳务报酬不能违规转换为经营所得
【税案探究】
一、经营与劳务报酬,最本质的区别是什么?
参考:成本、费用和风险……
二、在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形态下,经营活动仍以“房租、水电、人工”作判断?
“一个人、一台电脑、一套AI工具”的一人公司成为正在发生的商业现实。与传统的OPC不同,借助AI之力的新型OPC正在全球范围内乘势而起……
三、主播,有无按经营所得征税的公开案例?
参考:坐拥三千万粉 高人气主播背后的“收入暗账”——揭秘网络主播彭煊之偷税案件
四、作为主播,如何进一步强化税收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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