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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
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一条)
(二)视为个人取得并装入财产
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并且该财产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取得并装入财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照本公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八条第一款)
(四)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九条第二款)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装入离岸信托,居民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九条第二款)
(五)转移信托财产的独立计税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该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以分配、赠与、划转、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信托财产的,应按财产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确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向离岸信托关联方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额不得抵减“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四条第三款)
(六)不能证明具有合理商业目并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调整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涉税资料。个人不能提供真实、完整资料,证明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五条第六款)
(七)视为离岸信托向该居民个人分配收益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向非居民个人分配收益,但由其他居民个人实际取得、使用、控制、处分的,视为离岸信托向该居民个人分配收益,由该居民个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八条第三款)
(八)视为向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个人分配收益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向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个人分配收益,该居民个人应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以信托财产直接或间接向居民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或提供借款,且当年12月31日前未解除或归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2、给居民个人代付或报销费用,或允许其无偿或者明显低价使用信托财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3、通过第三方向居民个人转移财产、支付费用、提供其他经济利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4、向居民个人的关联方,以及由该居民个人控制或者实际受益的组织提供上述经济利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视同分配收益金额按照实际取得、使用或者享有的财产价值、费用金额、已代偿金额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市场价值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九)无价值或价值不合理的评估
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价值或提供的财产价值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转请政府价格成本和认证机构评估财产价值。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六条)
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价值或者提供的财产价值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转请政府价格成本和认证机构评估财产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十二条)
(十)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