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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及其相关解读,《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整理而成;
后续,将根据政策变化、征管动态、稽查案例、司法判例等,实时更新。
敬请关注,谢绝转载。
编辑微信:160 6541 041
【相关法规汇编】
引:主要概念
近年来,一些个人通过设立离岸信托进行财富代际传承、跨境资产配置以及风险管理。
由于离岸信托往往设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部分个人利用其转移资产、隐匿财富及逃避税。
【专家访谈:离岸信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何考量?】
一、离岸信托
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
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是指不以信托名义设立,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但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除外。
风险提示:
具体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未按离岸信托申报纳税。
风险敞口:
①信访举报;②专案检查或其他案件牵连;③CRS信息交换个人离岸账户
二、财产
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风险提示:
股权、合伙企业份额等权益性资产,以及著作权、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等,装入离岸信托,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受托人
受托人是指按照信托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负责持有、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组织或个人。
四、主管税务机关
2025年度已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并补税或退税的纳税人,继续以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除前述外,按下列次序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一)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装入离岸信托财产没有境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以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的,税务部门为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操作提示:
考虑到离岸信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为便于纳税人现场咨询和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可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税务部门还将提供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渠道。
五、纳税调整
1、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涉税资料。个人不能提供真实、完整资料,证明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风险提示:
离岸信托的资产在运营中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具合理商业目的,或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2、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价值或提供的财产价值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转请政府价格成本和认证机构评估财产价值。
政策探讨:
非政府的中介评估机构,可否参与此类评估?
六、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受托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受托人提供外文资料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其他佐证资料的,纳税人、受托人应当配合。
(二)离岸信托受托人应当按照规定准确核算离岸信托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收益以及分配情况,按照纳税年度核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并协助纳税人完成申报缴税和资料报送等事项。
(三)纳税人、受托人未按规定提供、报送资料以及申报缴纳税款的,以及中介机构等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纳税人、受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风险提示:
(1)纳税人、受托人未按期申报经通知后仍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包括提供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收益分配资料等),涉嫌构成偷税。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导致纳税人、受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税款,可能面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处罚,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1篇 居民个人
一、装入信托
1、适用情形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包括:
(1)个人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离岸信托受托人持有、管理、运用、处分;
(2)个人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离岸信托受托人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持有、管理、运用、处分。
风险提示:
(1)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并且该财产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应视为该个人取得并装入财产;
(2)本公告所称境外实体,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基金会等各类组织,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上一纳税年度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以及不承担或较少承担经营风险的贸易和服务所得等合计占利润总额50%以上;
②雇员人数、注册经营地址、财务核算等不符合实质性运营条件;
③组织资金为个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
④生产经营等决策不由该组织实际作出。
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组织,不属于本公告所称的境外实体。
纳税人主张适用前款例外规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本公告所称控制境外实体或组织包括以下情形:
①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境外实体或组织25%以上的股权、表决权、份额、收益权或者类似权益,多层间接持有比例按各层持有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②在资金、经营、购销、分配等方面对境外实体或组织构成实质控制。
2、纳税人
居民个人
风险提示:
(1)两个以上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应按照个人装入时离岸信托财产市场价值占离岸信托全部财产市场价值的比例划分归属每个人的信托财产以及所得
(2)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3、税目:
财产转让所得
4、税率:
20%
5、计税依据:
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风险提示:
(1)申报的市场价值应公允,忌提供虚假基础信息资料,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对价值类型、比较数据的选用不科学;
(2)装入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6、抵免境外税款
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风险提示:
在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境外所得时办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时
政策研讨:
以离岸信托协议签订日,还是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相关登记办理日?
8、申报期限:
装入财产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9、申报表格:
10、附报资料:
(3)离岸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
(4)离岸信托协议或者具有协议效力的相关文件;
(5)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明细清单;
(6)离岸信托组织架构等信息;
(7)离岸信托相关的其他信息。
11、分期纳税:
无政策规定。
政策探讨:
非货币类资产装入离岸信托,不能分期纳税,缴税的资金压力怎么办?
【境外税案:日本女影星之子因高昂遗产税放弃继承权】
12、后续衔接:
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二、存续期间
1、适用情形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该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
风险提示:
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应申报纳税;
2、纳税人
居民个人
3、税目:
(1)财产转让所得;(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税率:
20%
5、计税依据:
(1)财产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计算):财产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风险提示:
①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②以分配、赠与、划转、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信托财产的,应按财产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确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③向离岸信托关联方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额不得抵减“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④离岸信托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注:按一个纳税年度计算):除财产转让所得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
风险提示:
①“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
②离岸信托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6、抵免境外税款
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风险提示:在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境外所得时办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年度终了
8、申报期限: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9、申报表格:
10、附报资料:
实现收益的有关资料
11、分期纳税:
无政策规定。
12、后续衔接:
实际分配时,不再纳税
三、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
1、适用情形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
风险提示:
(1)清算当年存续收益,参照存续期间的相关规定计税;
(2)清算收益,按下列规定计税。
2、纳税人
居民个人
3、税目: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税率:
20%
5、计税依据:
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离岸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原值
风险提示:
(1)市场价值的公允性、合理性;
(2)不得扣除合理费用(注:与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不同)
6、抵免境外税款
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风险提示:在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境外所得时办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
8、申报期限:
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次月15日
9、申报表格:
10、附报资料:
转为非居民个人当年1月1日至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期间离岸信托运营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
11、分期纳税:
无政策规定。
12、后续衔接
(1)申报缴纳前款个人所得税后,离岸信托财产原值调整为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的市场价值;
(2)后续按照非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的有关规定计税;
四、居民个人死亡
风险提示: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死亡,分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办理:
(1)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的,由其他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人,继续按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的规定,申报纳税;
(2)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居民个人死亡当年1月1日至死亡之日期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参照存续期间的相关规定计税;清算收益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适用情形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死亡,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
2、纳税人
居民个人
3、代办人
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代为申报
4、税目: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税率:
20%
6、计税依据:
离岸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原值
风险提示:
(1)市场价值的公允性、合理性;
(2)与信托终止的清理收益计算不同,本项不得扣除合理费用
7、抵免境外税款
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风险提示:在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境外所得时办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
8、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居民个人死亡当日
9、申报期限:
居民个人死亡次月15日内
10、申报表格:
11、附报资料:
居民个人死亡当年1月1日至死亡之日离岸信托运营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
12、分期纳税:
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13、后续衔接
(1)申报缴纳前款个人所得税后,离岸信托财产原值调整为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的市场价值;
(2)后续按照非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的有关规定计税;
五、信托终止
1、适用情形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
风险提示:终止当年存续收益,与终止清算收益,应分别计算纳税。其中:
(1)终止当年存续收益,参照前述“(二)存续期间”办理;
(2)终止清算收益,按下述办理。
2、纳税人
居民个人
3、税目: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税率:
20%
5、计税依据: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原值-合理费用
(1)风险提示:
市场价值的公允性、合理性;
(2)政策研讨:
终止清算时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是否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注:文件未明确禁止)
6、抵免境外税款
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风险提示:在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境外所得时办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信托终止,清算完成之日
风险提示:
离岸信托自终止之日起60日内未完成清算的,信托终止之日起第60日视为清算完成之日。
8、申报期限:
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
9、申报表格:
10、附报资料:
终止当年1月1日至终止之日期间离岸信托运营收益、清算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
11、分期纳税:
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第2篇 非居民个人
一、装入信托
1、适用情形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个人转让财产,就其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
风险提示:
(1)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应按前述“居民个人”离岸信托计税。
(2)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应按前述“居民个人”离岸信托计税。
(3)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应按前述“居民个人”离岸信托计税。
政策探讨:
上述对“有住所居民个人”的扩大解释,除适用于本文规定的对离岸信托征税外,是否还适用于对其他项目(比如,综合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偶然所得等)所得的征税?
2、纳税人
非居民个人
3、税目:
财产转让所得
4、税率:
20%
5、计税依据:
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风险提示:
(1)申报的市场价值应公允,忌提供虚假基础信息资料,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对价值类型、比较数据的选用不科学;
(2)装入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时
政策研讨:
以离岸协议签订日,还是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相关登记办理日?
7、申报期限:
次月15日内
8、申报表格:
9、附报资料:
参见:居民个人装入环节的“附报资料”
10、分期纳税:
无政策规定。
政策研讨:
非货币类资产装入离岸信托,不能分期纳税,缴税的资金压力怎么办?
11、后续衔接:
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二、存续期间
1、适用情形
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
风险提示:
(1)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向非居民个人分配收益,但由其他居民个人实际取得、使用、控制、处分的,视为离岸信托向该居民个人分配收益,由该居民个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向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个人分配收益,该居民个人应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以信托财产直接或间接向居民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或提供借款,且当年12月31日前未解除或归还;
②给居民个人代付或报销费用,或允许其无偿或者明显低价使用信托财产;
③通过第三方向居民个人转移财产、支付费用、提供其他经济利益;
④向居民个人的关联方,以及由该居民个人控制或者实际受益的组织提供上述经济利益。
视同分配收益金额按照实际取得、使用或者享有的财产价值、费用金额、已代偿金额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市场价值确定。
2、纳税人
居民个人
3、税目: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税率:
20%
5、计税依据:
收到分配的所得
6、抵免境外税款
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风险提示:在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境外所得时办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年度终了时
8、申报期限: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9、申报表格:
10、附报资料:
(2)取得分配所得相关的佐证资料
11、分期纳税:
无政策规定。
12、后续衔接:
无规定
三、转由居民个人承继
先对该非居民个人离岸信托进行财产清算,参照下述“(四)信托终止”办理
后续,由该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至第七条(存续、终止、转非居民、承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信托终止
1、适用情形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居民个人取得信托财产的
2、纳税人
居民个人
3、税目: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税率:
20%
5、计税依据:
信托终止时市场价值
风险提示:
(1)市场价值的公允性、合理性;
(2)原值、合理费用,不得扣除
政策研讨:
为什么不可以扣减原值和合理费用?(注: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时可扣除原值和费用)
6、抵免境外税款
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风险提示:在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境外所得时办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信托终止,清算结束
8、申报期限:
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
风险提示:离岸信托自终止之日起60日内未完成清算的,信托终止之日起第60日视为清算完成之日。
9、申报表格:
10、附报资料:
与取得分配所得相关的佐证资料
11、分期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八条未明确。
政策探讨:
可否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分期缴税备案。
附:追溯
一、装入信托
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以及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之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延长追缴年限。
操作提示:
(1)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即: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按照规定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实施后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信托设立年度、2025年度《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历年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wps
操作提示:
应按信息设立年度分别报送。
二、存续收益
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居民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居民个人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操作提示:
(1)存续期间收益计税的追溯期限,应严格按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2)在追缴期间实现的所有离岸信托收益,无论离岸信托设立的年度,均应申报纳税。
(3)在各纳税年度内,不区分所得项目(即:不区分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统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纳税。
注:逾期处理
纳税人逾期未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政策思考:
根据现行政策,在离岸信托的装入环节、存续期间,不适用分期缴税的政策。若按期准确申报后,而暂无资金纳税,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