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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略
【焦点】
焦点一:延期取得的绩效薪酬,已在会计年度计提入账,是否需要在当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收入实质来看,留存的延期绩效薪酬资金全程由企业统一管理,高管在合同约定的取得周期内,无法支配、使用和处置该笔资金。同时,薪酬附带追索扣回条款,一旦触发风险条件,已递延未发放的薪酬将直接停发、追回,收益存在不确定性,本质上属于附条件的或有收入,并未形成税法意义上的“个人实际取得的应税所得”。
结合个人所得税收付实现制与实质课税原则,递延绩效薪酬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取得当日,而非会计计提年度,即个人在哪一纳税年度实际领取递延薪酬,就在该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判定标准与个人所得税法“实际取得”的核心认定规则保持一致。
简单来说,假设某高管年度绩效薪酬合计1000万元(仅核算绩效薪酬,未纳入基本薪酬、个人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目)。其中,50%当期发放,剩余的50%分3年等额递延取得。当期实发500万元,全额并入当期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递延部分合计500万元,分3年取得,每年实际领取约166.67万元,每一笔款项均在实际领取当期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正常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递延薪酬的实际税负受发放当年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影响。若递延领取年度纳税人综合所得总额下降、适用税率档级下移。企业可建立薪酬测算模型,为员工提供个性化评估。
递延薪酬由企业代管期间若产生孳息,则需按照资金权属区分处理。孳息权属归用人单位所有、未实际向高管发放时,个人未取得应税所得,不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对此,企业须在薪酬协议中明确孳息归属与发放形式,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保存相关记录。
焦点二:高管往期已发放、已完税的绩效薪酬,因后续履职风险被公司追回,已缴税款退不退?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实务中,需区分“当年度追索”与“跨年度追索”2类场景分别分析。
“当年度追索”即薪酬当年发放、当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且在同一纳税年度内被企业追回。此类情形下,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薪酬追索决议、扣款凭证、薪酬制度等资料,申请更正当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调减对应工资薪金应税收入,直接退还已预缴的税款,全程由企业统一办理。税务机关在审核无误后,可通过冲减当期扣缴税额或办理多缴税款退税的方式处理。
“跨年度追索”是指,高管薪酬在前几个年度已实际取得并完成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后续因风险追责被追回。往期申报及汇算数据已归档后,企业无法直接在扣缴端更正历史扣缴报表,须由高管本人发起更正申报,视情况申请退税或抵减。高管本人需整理提交企业薪酬管理制度、风险追责文件、追索扣款协议、资金流转凭证、原纳税记录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被追索薪酬所属年度的综合所得申报,调减当年应税收入,重新核算全年应纳税额。多缴纳的税款可申请退还,也可选择申请抵减后续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两类情形之外,还有一类情形:尚未取得的递延薪酬,因高管触发风险条款被永久停止发放。这部分薪酬自始至终未实际发放,个人从未产生纳税义务,因此无需办理任何税款退补手续,但企业应在递延薪酬税务台账中注销对应额度,备注停发原因及依据,并同步调整相关会计处理,确保账实一致。
——摘自:2026年8月7日,中国税务报,第8版
【延伸思考】
在股权转让中,“对赌”失败而退还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退还已缴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