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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问答
问:保险收益,是否缴纳个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8-09
答:未有明确规定。但相关规定及新闻报道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保险赔款;……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的规定废止。
四、2026年8月7日,联合早报:……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指出,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中国大陆税收居民需就全球所得履行纳税义务,境外保险收益也属于应纳税所得的范畴,这并非新政策,更不是专门针对香港保险市场,无需过度解读。
注:以上,截止2026年8月9日;后续,政策若有调整,请以新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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