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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通过总、分公司拆分收入,是否会被认定为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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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查处一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拆分收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少缴税费案件。

风控人员经核查证实,涉案企业通过设立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分公司,分流企业销售收入的方式,降低总公司收入数额,以此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涉及拆分收入1295万元。结合核查结果,李沧区税务局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目前,相关税费已全部征缴入库。

 

涉税数据反常的总分公司

今年5月,李沧区税务局风险管理团队在对辖区医疗器械经营行业进行日常税收风险监控分析时,一家名为K医疗器械分公司(以下简称K分公司)的企业引起了风控人员的注意。

企业涉税数据显示,K分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医疗用品及器材批发业务,是一家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从企业增值税申报表看,K分公司近3年来年均申报销售收入2000余万元。

按照企业生产运营惯例,一家企业设立分公司通常是为了进一步拓展市场,或是增强售后等服务能力。在风控人员印象中,辖区该行业企业的分支机构中很少有这样高销售收入的分公司,分公司年收入达到2000万元,按常规总公司应该收入更高、体量更大,这家分公司的总公司是哪家呢?

风控人员通过征管系统,以企业名称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果然找到一家名为K公司的企业。该企业注册经营地位于青岛市另外一个区市内,与K分公司为总分机构关系,主营业务范围也与K分公司相同,但奇怪的是,K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但K公司作为总公司却是小规模纳税人。

风控人员接着查询了K公司近年的增值税申报表明细数据,发现K公司2021年—2022年平均申报销售收入为300多万元,2023年其申报销售收入曾一度接近500万元。但2024年申报收入锐减,当年申报收入168.8万元,随后2025年申报收入208万元,由于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标准,均享受了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核实企业经营情况,风控人员在征管系统中核查了两家企业的人员情况,发现两家企业的人员存在交叉任职:K公司办税人员王某,同时也是K分公司的办税人员;K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同时担任K分公司的负责人;K公司和K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都是李某。

通常情况下,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营,在不同区域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企业管理、财务和业务等方面均会配备专门人员。但核查显示,K公司和K分公司核心经营人员却是同一拨人,这与经营常规并不相符。

看着K公司与K分公司的涉税数据,风控人员心中顿生警觉。

从涉税数据和申报信息看,K公司与K分公司从事完全相同的医疗器械批发业务,核心经营人员高度重合,但两家总分企业却在青岛的不同区市分别以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纳税申报,并且K公司之前有年度销售额曾临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但在其后第二年销售收入即出现大幅下降。

结合企业数据分析核查中的种种异常,风控人员认为,两家企业形迹可疑,涉嫌拆分企业收入,以此规避一般纳税人登记、违规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于是,李沧区税务局决定成立核查小组,对两家企业开展进一步税收核查。

 

业务核查揭下分公司经营假面

核查小组决定首先约谈企业财务负责人李某,进一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风控人员拨打了李某电话,要求他携带货物购销合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等经营资料到税务机关接受约谈,说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但李某称,他与企业负责人张某是朋友,担任企业财务主管只是挂名,公司的具体业务均由张某负责,他并不了解具体情况。

与李某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风控人员随后电话联系了K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但张某以工作繁忙在外地出差、短期没有时间为由,多次拒绝配合核查。

在此情况下,核查小组决定对两家疑点总分企业的经营业务和运营情况实施深入核查。

从前期疑点分析的情况看,两家总分企业经营领域相同、核心经营人员相同,如果能证实K分公司并非独立核算,其业务和收入来源与K公司是重合状态,那么可证实K分公司的存在是为了拆分K公司收入。

风控人员调取K公司与K分公司核查期内的增值税申报表、发票开具信息,仔细核查两家企业的上游企业、货物采购和下游销售情况。

两家企业的货物购销明细信息显示,在货物采购方面,K公司与K分公司购进的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品类、规格、型号高度重合,并且两家企业的上游主要供货企业相同。而在货物销售方面,两家公司开具发票的下游客户同样存在大量重叠和相同的情况。

按照企业生产经营惯例,为了降低采购成本、获得价格优势,总分企业会在进货时采取集中采购、统一议价的方式,因此会出现供货方相同的情况。但由于负责运营和管理的市场销售区域不同等原因,总分公司的终端销售客户通常并不相同,这既是为了便于企业核算管理,也是为了避免自己销售的货物在市场中出现“对撞”问题。

但核查显示,K公司与K分公司不仅购进货物、进货商相同,客户群体也高度重合——核查结果表明,两者是在开展相同的购销业务。

随后,风控人员前往K分公司注册经营地进行实地核查。到达现场后,他们发现,K分公司经营办公地位于某商业区内的一幢老旧写字楼二层,办公室只有10多平方米,大门紧闭,室内只有几张旧办公桌椅,并且上面布满尘土,并无人员办公痕迹。风控人员走访周边商户和企业人员,受访人员均表示未见过K分公司人员到此办公和从事经营业务。

 

约谈举证追缴税费

企业业务核查和实地核查结果均显示,K分公司并无独立经营能力。两家企业具有拆分申报收入,少缴税费的重大风险。

由于此前涉案企业人员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核查,风控人员依法将K分公司列入高风险纳税人缴费人名单实施重点管理,暂停其发票开具业务,并将管理措施告知K分公司负责人张某,要求张某携带企业货物采购合同、销售合同、货物出入库记录、物流运输单据等经营资料,到税务机关接受约谈。

迫于压力,不久后,张某按要求携带企业相关经营资料来到李沧区税务局。

风控人员对张某提供的企业资料进行仔细核查分析,发现这些经营资料中既没有K分公司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人员工资发放记录,也没有K分公司独立的货物出入库记录及物流运输单据,无法证明K分公司具有独立经营和核算行为。

风控人员在向张某指出这些问题的同时,向其展示了前期实地核查K分公司经营场所,以及两家企业业务流和发票流的核查结果。风控人员向张某表示,从两家企业实际购销经营业务和企业提供的经营资料看,K分公司既没有独立经营场所,也没有固定经营人员,并无实际经营能力,并且其业务、客户与K公司高度重合。由此可以确定,K分公司的设立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其实质就是为了拆分K公司收入,达到少申报收入违规享受税费优惠的目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明确,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据该项法规,以及税收执法过程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K公司、K分公司应视为同一纳税主体,对核查期内的相关收入依法进行合并计算并申报缴纳税费。

面对风控人员出示的证据和有理有据的释法说理,张某无可辩驳,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意见,表示将在风控人员辅导下整改企业核算业务,并进行更正申报。随后,企业申报了违规拆分的1295万元收入,补缴了相关税费和滞纳金。

 

——来源:2026年8月18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思考】

该案,是否会被认定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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