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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第15章 住房公积金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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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图

引:概念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注(一):归属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笔记:不同于社保的统筹】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注(二):继承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注(三):查询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一、登记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一)单位

1、开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2、变更、注销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员工

1、开户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2、变更、封存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二、缴存  

(一)基数

1、单位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2、职工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注(1):新参加工作的职工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注(2):新调入的职工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三)方式

1、职工  

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单位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注(一):困难性缓缴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三、责任

(一)不办登记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二)不缴或少缴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笔记:NOT加收滞纳金、利息等

 

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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