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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工资、薪金所得,为什么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什么是非独立个人劳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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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私营企业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他们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

在这类报酬中,工资和薪金的收入主体略有差异。 

通常情况下,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劳动者(工人)取得的收入称为工资,即所谓“蓝领阶层”所得;而将从事社会公职或管理活动的劳动者(公职人员)取得的收入称为薪金,即所谓“白领阶层”所得。

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各国都从简便易行的角度考虑,将工资、薪金合并为一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202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用书  税法  第5章  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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