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6年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税收问答 >
特色专栏
税收问答
问:工资、薪金所得,为什么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什么是非独立个人劳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8-27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私营企业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他们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
在这类报酬中,工资和薪金的收入主体略有差异。
通常情况下,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劳动者(工人)取得的收入称为工资,即所谓“蓝领阶层”所得;而将从事社会公职或管理活动的劳动者(公职人员)取得的收入称为薪金,即所谓“白领阶层”所得。
但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各国都从简便易行的角度考虑,将工资、薪金合并为一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202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用书 税法 第5章 个人所得税法
下一篇:问:27种劳务的具体概念是什么?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