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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研究:“买一赠一”,赠品是否视同销售?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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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例如,家电卖场开展买洗碗机(标价3000元)送品牌消毒碗柜(同型号市价1000元)活动,顾客现场支付3000元获得两件商品,卖场按组合销售开具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行填列洗碗机3000元、消毒碗柜1000元,再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1000元,最终票面合计销售额为3000元(含税按适用税率换算)。这种情况下,企业仅需按实收3000元为基数计算缴纳增值税,消毒碗柜无需作视同应税交易处理。



【解析】

判断某项赠品是否构成视同应税交易,关键看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无偿转让”。比如,在“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中,赠品是因为购买商品而获得的,其价值通常已包含在价款中,因此不构成无偿转让,不视同应税交易;

若赠品的取得与购买行为无关,例如消费者未购买任何商品即被赠送赠品,则属于无偿转让货物,应视同应税交易。


——摘自:2026年9月1日,中国税务报,第1版



【提示】

若赠品与主要业务的税率不一致,应分别计算销售额,分别计算增值税。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进行分别核算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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