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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案例
税案研究:“买一赠一”,赠品是否视同销售?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9-01
【案例】
例如,家电卖场开展买洗碗机(标价3000元)送品牌消毒碗柜(同型号市价1000元)活动,顾客现场支付3000元获得两件商品,卖场按组合销售开具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行填列洗碗机3000元、消毒碗柜1000元,再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1000元,最终票面合计销售额为3000元(含税按适用税率换算)。这种情况下,企业仅需按实收3000元为基数计算缴纳增值税,消毒碗柜无需作视同应税交易处理。
【解析】
判断某项赠品是否构成视同应税交易,关键看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无偿转让”。比如,在“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中,赠品是因为购买商品而获得的,其价值通常已包含在价款中,因此不构成无偿转让,不视同应税交易;
若赠品的取得与购买行为无关,例如消费者未购买任何商品即被赠送赠品,则属于无偿转让货物,应视同应税交易。
——摘自:2026年9月1日,中国税务报,第1版
【提示】
若赠品与主要业务的税率不一致,应分别计算销售额,分别计算增值税。
法律依据:
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进行分别核算,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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