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6年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85岁高龄的甲某雇佣被告乙某为生活保姆。2022年4月,甲某在南京市公证处立下遗嘱:名下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以及全部存款,均由女儿一人继承。
2025年5月,甲某因病去世。同年7月,甲某的女儿在查询父亲银行流水时惊讶地发现,父亲名下的某银行账户分别于2024年1月和2024年9月向保姆乙某转账2.6万元和67万元,共计69.6万元。而最后一笔转账后,账户余额仅剩811.93元。甲某女儿多次联系乙某要求返还款项,均未果,遂诉至句容法院。
庭审中,对于两笔转账,被告乙某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解释:2.6万元是甲某给她的“年终奖金”,由老人陪同办理;67万元是老人给的“养老钱”,同样是一同去银行办理的。
然而,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调取了当日银行监控录像,画面清晰显示——这笔67万元转账仅由乙某一人到场办理,老人并未陪同。
面对监控证据,乙某当场改口,称老人的身份证、银行卡长期由她保管,是老人将密码写在纸条上交由她独自去办理,但纸条已经遗失。原告则坚称乙某只是雇佣的保姆,不具备相关权利。
法院判决
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笔转账性质截然不同。
关于2.6万元:转账后老人账户内仍留有4.9万余元,足以保障日常生活。结合金额较小、双方存在长期照料关系等事实,法院认定该笔转账系老人真实、自愿的赠与,对原告要求返还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67万元:首先,被告陈述前后矛盾,无法提供委托手续或密码纸条等证据佐证。其次,即便老人写了密码,也不等于授权支取全部存款——这笔巨款转出后账户仅剩811.93元,直接影响了老人的后续生活保障。被告仅凭“交付密码”主张赠与,却拿不出书面协议、录音录像、见证人等证据。再次,所谓“事实婚姻”的主张缺乏证据,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即便共同生活也不能推定老人有赠与意愿。
综上,法院认定67万元转账缺乏老人真实、自愿的赠与意思表示。被告作为保姆,仅享有日常事务代办权限,无权擅自处分老人大额财产,其取得该笔款项构成不当得利。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乙某返还原告甲某的女儿人民币67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雇佣关系引发的大额财产纠纷。保姆照顾老人多年,是否就意味着可以合法取得老人的大额财产?答案是否定的。日常照料不等于存在财产处置权,保姆基于雇佣关系享有的仅是日常事务代办权限,比如帮忙取药、买菜、缴纳水电费等。掌握银行卡密码,绝不等于获得大额资金的处分权或赠与权——将67万元转至自己名下且仅剩八百多元余额,已经超出了任何合理授权的边界。
如果老人确实出于感谢而愿意赠与大额财产,应当通过书面协议、录音录像、见证人等方式留下明确证据,仅凭口头陈述或一张无法出示的“密码纸条”,在法律上难以被认定为有效赠与。此外,子女也应当主动关注高龄父母的日常状况,发现异常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来源:2026年9月3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