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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撞脸”,达到什么程度算侵权?
某营销公司是注册商标“六福”“六福珠宝”的被许可使用人。某珠宝公司受让取得“金六福尚美”标识后,又将该标识许可给某商行使用。商行将该标识使用在珠宝类商品上。珠宝公司还将“金六福尚美”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使用。
营销公司认为,珠宝公司侵害了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便诉至法院。
最高法审理认为,“六福”商标经过其注册人某集团及营销公司的持续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珠宝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在后登记企业名称时,对在先注册的“六福”商标应当知晓,但仍将完整包含“六福”字样的近似标识“金六福尚美”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并使用,主观攀附故意明显,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令珠宝公司赔偿营销公司10万元。
“本案判决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名称仿冒行为的认定规则。”最高法法官表示,这对统一裁判标准、有效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傍名牌”“搭便车”的情况在影视行业也时有出现。某科技公司是知名影视剧《狂飙》的出品方之一,独家享有该剧知识产权。某管理公司和某酒业公司为关联公司,均成立于影视剧《狂飙》热播期内。管理公司、酒业公司委托某啤酒公司生产多款“狂飙”品牌酒类商品,在包装上突出使用“狂飙”变体文字,字形风格与《狂飙》片头所用字体高度近似。
法院审理认为,“狂飙”一词虽为常见汉语词语,但作为影视剧名称,随着影视剧的热播已与该剧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能够发挥识别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案涉公司在多种酒类商品上突出使用“狂飙”变体文字,将“狂飙”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并在线上、线下的大规模宣传活动中,搭配使用影视剧《狂飙》的主人公名称等元素以及影视剧画面,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业信誉的故意,客观上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与影视剧的权利人存在许可使用、商业合作等特定联系。啤酒公司未对“狂飙”变体文字的使用进行审慎审查,存在过错。法院判令管理公司、酒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500万元,啤酒公司就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篡改同行直播带货视频、恶意剪辑视频贬损同行,如何担责?
某科技公司、某网络公司拥有艺人黄某直播切片的独家商业授权。某传媒公司通过网络平台三个账号发布视频推广商品时,使用了科技公司、网络公司获得独家授权的黄某直播切片画面,该画面通过技术手段变更声音内容,将黄某直播中推荐的面膜品牌替换为其他品牌同类产品,并挂载对应商品链接进行带货牟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不仅包括直接针对商品性能、功能、质量等所作宣传,还包括对商品的推广关系进行的商业宣传。”法院审理认为,传媒公司的商业宣传,是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信息,且该虚假信息易误导消费者认为传媒公司推广的面膜商品与黄某存在关联或系黄某推荐,从而为其带来不当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传媒公司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恶意剪辑视频贬损竞争对手的“内卷式”竞争也时有发生。某公司是“刀片电池”的专利权人,某电池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主营“刀片电池”的研发生产。同业经营者某新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发布了“刀片电池”与固态电池穿刺对比视频。该视频通过恶意剪辑他人测评视频,营造“刀片电池”一经穿刺即起火的虚假效果,同时展示新能源公司的电池产品经钢钉、电钻、砖头等多重冲击仍不起火的画面。视频发布后,引发社会公众对“刀片电池”的大量负面评论。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三家公司均为新能源电池产品经营者,属于同业竞争关系。新能源公司恶意剪辑他人产品测评视频,贬损“刀片电池”产品性能,属于歪曲真实情况的误导性信息。该视频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法院判令新能源公司赔偿10万余元。
三、把抢单“物理外挂”卖给骑手,损害哪些主体的权益?
某科技公司等三家公司是某外卖平台及某众包平台的运营主体。自2024年起,三家公司陆续收到大量投诉,反映部分骑手使用外挂设备在某众包平台抢单。
三家公司经调查发现,某电子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名为“点滑器”的产品,并发布该产品的使用教程视频。教程明确指导骑手将相关设备与该众包平台APP进行连接,通过设置指令,实现无需手动触碰手机屏幕即可快速刷新订单、自动抢单的功能,抢单速度远快于常规手动操作。该“点滑器”产品累计销售额达数百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电子公司生产、销售的“点滑器”产品虽未直接拦截、修改平台数据及程序,但其通过技术手段规避平台操作规则,直接冲击平台原有派单逻辑,干扰调度算法的正常运行,导致平台订单分配机制失灵,系统运行负荷大幅增加,构成对平台正常经营活动的实质性妨碍。
法院认为,使用“点滑器”产品的骑手,可以凭借技术手段优先抢占优质、高收益订单,打破了骑手之间公平竞争、按劳取酬的行业生态。此外,电子公司的行为还损害了消费者及平台入驻商家的合法权益。违规抢单后易出现订单取消、配送延误、配送路线不合理等问题,造成订单配送混乱、履约风险上升,降低商家出单、配送流转效率,引发消费者负面评价。
法院认定,电子公司的行为妨碍、破坏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判令电子公司赔偿科技公司等案件当事人300万元。
——来源:2026年9月10日,人民日报,第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