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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某网络公司拥有艺人黄某直播切片的独家商业授权。某传媒公司通过某平台三个账号同日发布内容完全一致的带货视频,视频画面均截取自某科技公司和某网络公司获得独家授权的艺人黄某此前公开的直播内容。某传媒公司发布利用技术手段篡改配音的视频,将黄某直播中推荐的面膜品牌替换为其他品牌同类产品,并挂载对应商品链接进行带货牟利。某科技公司、某网络公司认为某传媒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不仅包括直接针对商品性能、功能、质量等所作宣传,还包括对商品的推广关系进行的商业宣传。本案中,某传媒公司通过某平台涉案三个账号发布涉案视频推广商品时,使用了某科技公司、某网络公司获得独家授权的黄某直播切片画面,该画面通过技术手段变更声音内容以推广非黄某直播中销售的面膜,该商业宣传为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信息,且该虚假信息易误导消费者认为某传媒公司推广的面膜商品与黄某存在关联或系黄某推荐,从而为其带来不当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遂判令某传媒公司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传媒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规范直播经营者营销行为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直播电商利用技术手段篡改同行直播带货视频中的推荐商品,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推广关系产生误认的,构成虚假宣传。本案为直播从业主体划定“行为红线”,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行业诚信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号】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5)浙0110民初10694号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浙01民终2001号
——《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