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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6年9月22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刊登《自产人参“脱水”记》一文,仔细研读,引发思考:该项针对饲养畜禽的文件,是否也适用农产品种植?
现将文章摘录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稽查局近期结合税收风险研判线索,对白山市L中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中药开发公司)实施税收核查,确认该企业在以“公司+承包户”模式开展经营的过程中,存在混淆保底种植和超产回购业务性质,违规适用自产农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无偿赠送客户产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申报收入以及违规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等行为。
白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959.7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相关税费已全部征缴入库。
此消彼长:申报收入缘何异动
2025年4月,白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市局风险管理部门推送的一条涉税疑点线索。线索显示,L中药开发公司在收入申报、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等方面存在疑点,涉嫌少缴税费。
检查人员收到信息后,立即调取该企业涉税数据和申报信息,对其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L中药开发公司企业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主营人参种植、加工、人参相关产品销售等业务。企业享受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检查人员首先对该企业近3年的产销收入申报情况进行分析。从经营信息看,该企业原材料采取“自产+外购”的混合型获取方式。收入申报信息显示,其近3年年均申报销售收入为2亿多元。仔细分析收入数据,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增值税收入申报呈现出此消彼长的状况:自产自销增值税免税收入逐年增加,而增值税应税收入逐年减少!
在企业产销水平未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此类企业申报数据出现这种变化,表明企业提高了自产农产品的种植供给能力,由于自产农产品原料增多,外购农产品原材料减少,因此免税收入相应增加。
但检查人员查看企业同期对外开具的农产品发票数据时,却发现企业对外采购农产品原料的数额并没有相应减少。检查人员认为,企业采购数据与其免税收入增减不同步的情况,并不符合行业经营常规,该企业在增值税收入申报方面存在将自产农产品和外购农产品混淆核算、少报应税收入嫌疑。
在分析企业收入、查看相关票据信息的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发现,该企业与产品销售相关的运输发票数据与开票销售数据存在“对不上卯”的情况:同一时期,企业运输发票中开具的产品运载数量,与企业对外销售的产品数量存在“缺口”——运输产品数量多,但相应开票销售数量少。
结合以往行业企业核查经验,检查人员认为,这一异常信息表明,该企业可能存在已销售产品未计入收入情况。
综合疑点线索和前期案头分析发现的各项异常情况,检查人员认为,L中药开发公司在自产、外购农产品业务核算,以及免税和应税收入申报等方面存在疑点,具有少报收入、少缴税费嫌疑。于是,白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决定成立检查组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外调取证:挤出自产人参数量“水分”
为查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检查组决定开展实地核查。
到达企业经营场所后,检查人员调取了核查期内企业核算资料、库存商品台账等账簿资料,结合企业产品数量疑点进行针对性核查。在对企业产成品入库数量、销售出库数量、账面结转成本进行逐笔比对核查,剔除经营合理损耗之后,发现该企业销售的人参产品与出库产品相差了4.9万公斤。
经核实,这些差额部分的人参产品,是企业为了吸引客户,开展促销活动时无偿赠送给客户的赠品。按照税法规定,经营主体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应申报相关收入,并依法缴纳增值税。但该部分货物,L中药开发公司仅做了库存冲减,并未按规定做视同销售处理并申报收入,因此少缴增值税91.5万元。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王某向检查人员介绍称,企业除小部分人参向外部种植户采购外,大部分人参采取“自产+承包”供给方式:企业租地、投入农资,交由承包户负责日常管护。企业与承包户签订合同约定固定保底产量,保底产量内的人参所有权属企业;超过保底产量的超产人参,所有权归承包户所有,企业按照市场价格收购,随后统一加工对外销售。
按照企业这个原材料取得模式,其按市场价格向承包户采购超产人参后,应与对外采购人参一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将超产人参采购额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但检查人员随后核查企业进项税额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等账目资料后,发现该企业采购的大量超产人参并未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其采购金额也未计入进项税额。
为了进一步核实企业自产、超产人参的具体数量和采购金额,查清企业核查期内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真实数额,检查人员决定对该企业的人参承包户实施外调核查。
检查人员根据企业与承包户签订的种植合同信息,对所有的承包农户进行外调核查,逐一向承包农户核实种植面积、自产和超产人参数量、采购价格等情况,并进行了证据固定。
为完善证据链,检查组依法调取L中药开发公司的银行流水信息进行针对性核查,逐笔筛查区分土地租金、管护费、超产人参回购货款等,并与承包农户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以进一步查证企业采购超产人参的数量和金额。
综合企业内查、外调取得的核查结果,检查组确认,核查期内,L中药开发公司共向承包农户采购超产人参涉及金额5000多万元,这些人参采购业务企业均未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而是将相关金额计入了自产农产品数额,违规享受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经测算,核查期内,企业将超产回购取得的人参销售收入全部按照自产申报免税,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595.15万元。
举证释法:指出“症结”追征税费
在资金流核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发现了一个异常情况:企业对外采购支付给种植农户的资金,大部分呈现交易频率低、单笔金额不高的特点,但其中有6个银行账户,呈现交易频次多、金额大的特点,其供货交易情况与人参种植户普遍存在的种植供货周期长、供货频次不高的特点相悖。
检查人员于是对该疑点进行追踪核查,最终发现,6名人参供货人并不是人参种植户,而是从事人参等农产品采购销售的中间商!企业这些采购业务不符合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条件,因此其开具的涉及金额1010万元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作为进项抵扣依据。
调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约谈了L中药开发公司负责人王某,在展示相关证据的同时,检查人员向企业人员进行了税法宣传。
检查人员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明确,企业与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向农户提供种苗和生产物资(所有权属于企业),农户提供劳务,成品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产成品性质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但L中药开发公司与承包户在合同中约定,超出保底产量的超产人参,其所有权归承包户所有,企业后续按市场价格向承包户付款采购超产人参,故超产人参的情况,已不符合上述法规中明确的企业自产农产品要件,因此不适用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向承包户采购的超产人参,L中药开发公司应依法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补缴增值税。
与此同时,企业还存在向非种植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情况,这些发票依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已抵扣的95万元进项税额,须作进项转出处理。
经过检查人员耐心细致地释法辅导,企业人员最终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
此外,在案件核查过程中,检查小组还发现,L中药开发公司还存在少缴房产税和印花税等涉税问题。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白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补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