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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司法判例:某某公司诉某某税务分局、某区税务局征缴税款及行政复议案——豆粕,是否属于免税农产品?——税收政策争议中,滞纳金何时起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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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6行终522号

 

基本案情简介:

某某税务分局经风险应对程序,认定某某公司2017年至2021年购入豆粕并按照农产品政策加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符合规定,故决定追缴相关税款及附加,并加收滞纳金。

某某公司起诉后,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某某公司上诉,主张税务分局无权作出案涉处理决定,豆粕属于农产品,应适用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且其不应交纳滞纳金。

二审法院认为,某某税务分局具有作出案涉税务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所属税务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主体适格;豆粕系大豆制油后的副产品,依相关税收规范属于饲料产品,不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称农产品,不能适用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但对于滞纳金,法院认为其具有一定惩戒性质,适用时应考察纳税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及可归责性。本案相关税收政策存在解释空间,且税务机关多年未对纳税人的申报处理提出异议,纳税人在收到明确要求补缴税款的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前,对少缴税款不具有充分可归责性。二审法院据此将滞纳金起算时间调整为该通知书确定的补缴期限届满次日,并相应撤销一审判决及行政复议决定,驳回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委推选理由:

本案涉及增值税政策适用、责任认定及滞纳金确定,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法院判决从课税要素出发,界定增值税进项加计抵扣的政策适用边界,明确产品用途并非案涉政策的课税判定要素,维护了税收政策适用的统一性与权威性;裁判综合考虑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长期以来的申报征管状态等因素,认为在纳税人未获明确纠正要求前,不宜全部归责于纳税人,并据此调整滞纳金起算时间。

本案对于政策理解存在合理分歧或者征管机关长期未予纠正情形下如何适用滞纳金,提供了具有启发意义的司法判断路径。

 

——《中国“2025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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