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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司法判例:沈某民与庆阳某某房地产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税收优先权,可否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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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甘执监5号

 

基本案情简介:

在沈某民与庆阳某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的执行案件中,庆城县人民法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庆阳某某房地产公司名下账户内的资金。

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主张该账户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内款项为购房人缴纳的税款及办证款项,且项目目前仍欠缴税款,人民法院不应扣划该账户资金。庆城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未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异议为由,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被执行人不服该裁定,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复议审查认定该账户属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裁定撤销庆城县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申请执行人沈某民申诉提出,项目已完成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已自动终止,且税收优先权仅能在破产程序中适用。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案涉账户在完成所有权首次登记前确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但完成首次登记后监管效力终止;在本案所涉执行场景之下,应当遵循查封顺位作为款项分配的依据,在法院查封在先、税务机关未采取征缴措施的情况下,法院的扣划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系在收到结案通知书之前提出,应当视为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的执行异议,庆城县人民法院驳回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但驳回异议请求的处理结果正确;最终裁定:维持庆城县人民法院驳回异议的处理结果,撤销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议裁定。

 

评委推选理由:

本案涉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性质认定,以及民事执行与税收征管的关系处理问题。本案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完成所有权首次登记后的监管终止时点,厘清了税收优先权的适用边界,区分了民事执行与税款征收程序。本案为解决执行程序中的不同规则冲突提供了参考,对平衡类似案件中民事执行与税收征管的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2025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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