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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研究:税务行政处罚诉讼案件中,司法机关能否就纳税争议进行评判?——在纳税人未清税的情况下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10-10
问题三:企业因没有清税,依法不能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针对相关的税务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否对税务处理决定一并审查?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的,能否直接纠正该错误?(提问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黄 瑶)
答疑意见: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纳税争议,对税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行政复议前置;税务行政处罚争议则无需复议前置,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对象主要是被诉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与裁量幅度,一般不直接评判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性、有效性。在相对人因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而使税务处理决定产生不可争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将税务处理决定作为认定被诉税务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证据,适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予以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税务处罚案件时,发现税务处理决定可能存在事实认定等错误的,可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督促税务机关自行纠错。
——来源:2026年9月26日,中南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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