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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研究: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角色、边界与证据功能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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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因缺乏可比交易、价值高度依赖具体功能与风险,一直是国际税收领域的难点。OECD为此推出六步法评估框架,其中DEMPE指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和利用,是功能分析的核心内容。本文认为,DEMPE实质上是六步法框架下用于识别、整理和评估相关事实证据的分析要求,而非判断标准。文章据此区分指南第一章通用交易界定与第六章无形资产专项分析的不同职能,并逐步解析六步法各环节的证据功能与边界。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因缺乏可比交易、价值高度依赖具体功能与风险而难以评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推出六步法评估框架,并要求开展涵盖无形资产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和利用(DEMPE)的功能分析。然而实务中,很多人把DEMPE当成一套独立的判断标准,导致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分析混乱。实际上,DEMPE是六步法框架下用于识别、整理、评估相关事实证据的分析要求,而非判断标准。厘清这一点,既能提高纳税人的抗辩可靠性,也能增强税务机关的核查确定性,提升无形资产交易评估结果的一致性。


六步法框架与DEMPE的基本定位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难点在于缺乏可比交易。OECD经过多年研究,于2015年发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8—10项行动计划最终报告,在指南第六章引入六步法评估框架。该框架要求:第一步,精准识别无形资产和相关重大风险;第二步,了解完整的合同安排;第三步,确定DEMPE相关的执行功能、使用资产、承担风险;第四步,校验合同条款与企业实际行为是否一致;第五步,界定真实受控交易;第六步,为已经准确界定的交易确定定价。

其中,DEMPE功能分析是第三步的核心内容,也是整个框架中识别、整理、分析事实证据的关键环节。但指南并未完整说明六步法中每一步的定位,例如,第一步要求识别相关无形资产及与DEMPE相关的重大经济风险,这项工作一部分属于指南针对所有资产或服务转让定价的通用界定,但指南在六步法中又提出更聚焦的审查要求,边界难以把握。又如,第三步的功能贡献分析会反过来修正第一步的无形资产与风险认知,使评估不断循环迭代。细读OECD早期转让定价指南可见,DEMPE的核心要素早已存在,后来才被整合纳入无形资产交易六步分析框架。

进一步研究会发现,六步法框架建立在指南第一章“独立交易原则的应用指引”条款所要求的准确界定与风险分析的通用前提下,主要用来解决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难题,而不是独立交易原则之外的另外一套办法。因此,务实的处理方式是区分第一章和第六章的不同职能:依照第一章通用原则完成关联交易的准确界定;根据第六章提供的专门分析方法,发现、识别、评估交易所依赖的无形资产相关事实。相比第一章,第六章应更集中于事实证据。DEMPE功能分析主要为识别、整理、分析六步法框架下的相关事实场景证据。DEMPE在独立交易原则下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界定中承担了重要的证据职能,但不是一套单纯依靠DEMPE活动判断的标准。


六步法分步解析

精准识别无形资产和相关重大风险。这一步应筛选出真正应纳入转让定价分析的标的,排除不属于该范畴的要素。指南提出,纳入转让定价范畴的无形资产不应拘泥于会计或法律定义。实务中,企业往往觉得自身无形资产的商业属性不言自明,但税务机关并不掌握企业内部技术与商业背景,因此需要企业作出清晰说明,并与指南第一章“准确界定交易”的要求保持一致。具体风险如无形资产的开发、淘汰过时、侵权、产品责任、商业化利用等风险取决于无形资产类型、生命周期、行业与商业模式。以专利为例:开发阶段存在技术失败风险;保护阶段存在效力争议、侵权风险;利用阶段面临市场接受度不足、竞品替代、技术迭代淘汰风险。制药行业还叠加审批风险、用药安全、供应链、医保定价、仿制药竞争等风险。DEMPE风险识别必须扎根行业商业现实。

了解完整的合同安排。完整的合同安排指支撑各方对无形资产重大权利风险分配意图的文件与信息集合。第二步的职能边界应只做证据搜集,不做价值与风险分配的评价判断。无形资产安排通常横跨多家集团主体,协议体系复杂,还会随时间变化。跨国企业集团的相关转让安排文档可作为搭建事实基线的起点,税收管辖地企业的转让交易估值相关文档可厘清本地实体的权利、角色、责任及业务实操背景,交易描述与资金流可交叉检验合同条款是否实际落地。

确定DEMPE相关的执行功能、使用资产、承担风险。第三步是实务中矛盾集中爆发点,涉及多重相互交织的分析,不同主体解读分歧巨大。其中,主要是各税务管辖区对无形资产交易安排的商业逻辑、证据要求及估值重心的分歧。上述第一至三步的事实发现应彼此协调与呼应,形成连贯自洽的结论。第三步可避免仅依靠法律所有权就把收益归属于无形资产持有人,忽视集团其他主体的DEMPE实质贡献。但不能用第三步中企业对职能风险的控制情况,倒推第一步应当识别哪些风险,否则就会形成循环论证:拿企业控制风险的事实定义风险,再用这套风险去论证企业应当享有收益。这会扩张第三步的权利并扩大估值金额。

合同条款与企业实际行为的一致性校验。第四步主要执行核验职能,目标是确认相关合同条款和当事人实际行为是否一致。指南第一章指出,包含合同条款在内的五大经济相关特征,是准确界定受控交易的事实基础。因此,当事人的实际行为证据来源于全部五大特征,而不是仅仅依靠DEMPE功能分析。也就是说,准确界定交易需要综合全部五类经济特征(合同条款、功能与风险、资产或服务的特性、市场的经济情形、经营策略),而不能用实际行为直接全盘推翻合同条款。即便合同文本和实际行为存在实质差异,开展功能分析时依然要结合合同条款背景综合看待。

界定真实受控交易。第五步要求综合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登记与合同反映的其他关系、当事人实际行为(包括各方职能、资产、风险贡献),结合风险分配分析框架,界定无形资产DEMPE相关的真实受控交易。第五步输出的是前面顺序分析的综合结论,本步骤不再引入新证据。这一步的风险在于可能因合同不能完全匹配观察到的行为,产生否定合同约定的结论,造成事实上的“实质推翻形式”结果,在缺少防护的前提下,如果DEMPE与价值创造叙事的权重具备决定性,OECD框架就会从传统独立交易原则下的所得分配标准,滑向更强的反避税导向工具。

为已经准确界定的交易确定定价。第六步是将前述事实发现转化为独立交易定价结果。它不只是纯粹计算,方法选择、估值假设都必须依托前面的事实分析。

(作者:吴志杰系新加坡国内税务局集团税务专家,邬展霞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2026年10月14日,中国税务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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