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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威重大责任事故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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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 养老机构安全 十一号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威,男,1987年出生,系广东东莞某护理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2024年4月4日4时许,东莞某护理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9人受伤,烧损部分建筑结构、一批医疗设备及物品,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80.17万元。广东省东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关于《东莞万江某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等查明火灾事故中心位置位于某护理院三楼303房,起火原因为303房9号床老人使用打火机明火引燃床上可燃物品。调查认定火灾蔓延原因如下:1. 某护理院擅自将设计为避难间的303房间改建为疗养房,各项消防设施设备、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符合避难间的标准;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手动状态,消防控制中心无值班人员,无人发现警情,无人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切换到自动状态,起火楼层无声光报警,关联的消防设施未启动灭火和排烟;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内无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泵控制柜的启动方式为手动状态,导致火灾发生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第一时间正常启用对初期火灾进行有效灭火。被告人陈某威应对某护理院“物的不安全状态”的管理缺陷负领导责任,不应属于主要责任者。事发后,陈某威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某护理院和陈某威共同赔偿各被害人,取得谅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本次火灾导致多人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引起群众和媒体高度关注,社会影响较大。东莞两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履职优势,迅速启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先后两次赴火灾现场实地走访勘查,共同研判侦查取证思路,建议侦查机关核实起火位置、建筑改造情况、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厘清起火原因以及火势扩大的各项诱因,固定事故隐患相关客观证据,查明案发关键事实,为后续办案打下坚实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2024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以陈某威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案起火原因是由养老机构服务对象老人点火引起,侦查机关初期围绕放火罪开展取证,但点火老人已经在火灾中死亡。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重点围绕养老机构企业长期存在安全隐患、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规改造建筑设施等方面收集证据,构建和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证据体系。另外,由于本案共死亡4人,责任认定关乎量刑情节是否上提一档,针对事故调查结论与刑事定责要求的差异,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进一步查清被告人在本次重大责任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据此,检察机关认为,陈某威作为某护理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违规改建避难间为疗养房,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未保证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致使某护理院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认定陈某威犯罪情节特别恶劣。2025年4月1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威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2025年6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负事故次要责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事故造成4人死亡、9人受伤,社会危险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陈某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协同治理。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案件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被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督促相关单位妥善做好伤亡老年人医疗救治、善后安抚工作,跟进民事赔偿事宜,依法维护老年人及其家属人身损害赔偿合法权益。持续推进最高检“十一号检察建议”落实走深,与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八家单位联签《关于加强养老机构监管工作备忘录》,通过会商、研讨推动行政职能部门不断加强养老机构监管等工作合力,切实保障老年群体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养老场所火灾成因复杂,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一体履职,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厘清自然或过失起火诱因与经营者管理失职的法律关系,不局限于核查直接起火原因,在无法认定放火犯罪的情况下,聚焦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开展取证追诉,准确认定责任比例,精准打击不作为引发重大事故的犯罪行为,实现依法惩治。在依法打击侵害老年人犯罪的同时,同步跟进善后处置工作,注重老年群体特殊保护,依托最高检“十一号检察建议”,推动健全养老机构长效监管机制,推动风险源头化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良好效果,共同守护老年人晚年平安幸福。

 


——《检察机关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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