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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岸信托纳税申报事宜的提示提醒(2026年10月19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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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汇编】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7月24日印发的《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规定,离岸信托纳税人需就离岸信托收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给予纳税人90日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10月22日前)完成申报缴税,不加收滞纳金。在此提醒相关纳税人,抓紧梳理本人离岸信托情况,在过渡期内依法申报纳税,避免产生滞纳金及其他相关风险。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细致税收辅导和办税服务,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思考】

一、该提示提醒,是否构成税务机关催收催缴的法律行为?

二、经过该提示提醒,若再不缴纳,是否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偷税……”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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