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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丁先生、王女士夫妇名下有一套毛坯住房。2025年4月30日,二人与连云港某住房租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交由该公司改造为民宿对外经营,租赁期限60个月,月租金4500元;合同约定房屋装修总价抵扣半年租金后,丁先生、王女士应先付91000元装修费,装修按照水电完工、瓦工完工、木工油漆完工分三阶段支付装修款;租赁公司需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进场动工,90个工作日完成装修,同时按约定标准按期支付租金。合同还约定了相应违约条款。
合同签订后,丁先生、王女士依约向租赁公司交付毛坯房屋,并按照合同节点足额支付全部装修款91000元。租赁公司进场开展水电、瓦工以及部分木工施工后便停止装修作业。后续该公司人员失联,既没有完成全部装修、配齐家具家电,也未按约支付租金。丁先生、王女士向该公司邮寄违约通知书,催告其限期完成装修,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丁先生、王女士诉至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判令租赁公司返还全部装修款9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4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丁先生、王女士已经按约交付房屋、足额支付装修款项,租赁公司仅完成部分装修工程后停工失联,经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装修、支付租金等主要合同义务,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致使业主出租房屋获取收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合同应当解除。
结合法院现场勘验情况,案涉房屋已经完成瓷砖铺贴、墙面施工、木地板铺设、部分柜体制作,但灯具、洁具、柜门、门框、厨卫吊顶均未完工,合同约定的家具家电、软装也均未配置到位。考虑到部分完成装修已经添附在案涉房屋之上,具备一定使用价值,在计算应退还装修款时应当对已完成工程价值予以扣减。法院综合已完工装修添附价值,判令租赁公司返还丁先生、王女士装修款3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50400元。
【法官提醒】
如今,“装修返租”式民宿托管模式在多地兴起,相关经济纠纷随之增多。部分企业以高额租金为噱头,抓住业主急于盘活闲置房产的心理,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捆绑装修业务,设置“先支付装修款、后兑付租金”的交易陷阱。且涉案公司不少为“空壳公司”,业主缴纳高额装修费用后,租赁方一旦停工失联,可用于债务清偿的资产有限,易导致业主维权成本高、权益受损。
法官提醒广大业主,在选择房屋托管、民宿代运营服务时务必提高防范意识:一是审慎看待“民宿托管模式”。对任何需要业主缴纳大额装修款的“托管”合作,务必多核查,多向已合作业主核实真实情况,切忌因“房子是自己,跑不了”而放松警惕。二是签约前核实公司资信。建议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注册信息、涉诉记录及行政处罚情况,从成立时间、实缴资本、涉诉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公司资信,切莫轻信口头承诺和高额回报宣传。三是把控装修付款风险。合同事先约定“按节点验收付款”的方式,将付款与工程进度挂钩,每个施工阶段均应实地核验工程合格后再支付对应款项,切忌工程未竣工就付清全部款项。四是及时理性维权。若发现公司停工失联,应立即保存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据,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其转移资产,尽可能提高挽回损失的概率。
——来源:2026年10月26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