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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起诉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请求返还已发放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10-31
答疑意见:此类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可见,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属于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的职责。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机构与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被取消后已发放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追缴或者作出相应处理。如果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拒不归还,通过划拨程序尚不能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用人单位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人: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罗安涛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曹刚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九批)——立案审判专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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