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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判决中的被告之一进入破产程序,已由另一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需要移送至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10-31
答疑意见:第三人撤销之诉虽在程序上是一个新诉,但在实体上并非针对新的法律关系,而是针对已生效裁判的纠错程序,其处理结果是对已生效裁判进行效力评价,且后续还可能涉及执行回转问题,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功能和制度属性所作的特殊规定。而涉破产债务人的纠纷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是基于有效推进破产程序、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的考量。我们认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当然,如有特殊原因,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咨询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向红梅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曹刚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九批)——立案审判专题》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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