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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魏女士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任产品经理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一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内容不变,双方仍继续遵照执行。在第二份合同到期之前,魏女士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同意,但前提是工资标准调整为原来的80%,魏女士拒绝降薪,而是希望在原待遇基础上续签,双方始终未能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径直出具《通知书》,终止了与魏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经劳动仲裁,魏女士不服仲裁结果,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魏女士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除,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万元。公司则辩称,双方经过协商,未能就续签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原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其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人民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如果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内遵纪守法,完成工作任务,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就可以依法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拒绝。本案中,公司虽表示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以原工资待遇80%作为续签条件,系恶意增设缔约门槛、变相规避法定强制缔约义务,后公司以魏女士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有悖诚信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终止。由此,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向魏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6万元。
【法官说法】
一、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负有强制缔约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严重违纪、不胜任工作等法定排除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合同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如果劳动者在履职期间遵守规章制度、正常完成工作任务,有权依法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具有法定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该续签请求。
二、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变相降低原待遇条件
《劳动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履行续订义务。但根据该法第十四条的立法目的,其赋予劳动者单方强制缔约权,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维护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从而充分保障劳动者就业权。若允许用人单位通过降低劳动待遇抬高续签门槛,故意制造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表象,从而规避上述法律责任,则明显有违该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初衷。
本案中,公司以降薪作为续签前提,属于恶意增设缔约门槛、变相规避法定强制缔约义务,魏女士有权拒绝降薪条件,但这并不代表其主动放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公司据此以合同期满、魏女士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构成违法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
三、强制缔约制度有助于夯实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掌握着生产资料、劳动条件和就业机会,难免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缩短合同期限,掌握用工灵活性。而大多数劳动者由于缺乏足够的谈判议价能力,往往只能被动接受。强制缔约制度的设立,正是法律为劳动者提供的一道底线保护,使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拥有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底气,从而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实质公平正义。
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家庭稳定的经济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单元。当劳动者能够享有职业安全感和可信赖的收入预期,社会内需的微观基础就会得到巩固,因失业波动带来的公共保障负担也随之减轻,从而有效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代表点评】
陈 达 全国人大代表,东浩兰生会展集团工会副主席,上海华夏文化经济促进会副会长
个别企业以调岗、降薪为手段,迫使员工主动放弃续约权利,从而规避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义务的做法,往往伤害着劳动者的职业尊严和安全感。本案就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例,公司将“降薪20%”作为续签前提,实质是利用优势地位变相剥夺劳动者的合法缔约权。人民法院认定此举构成违法终止,是对法律刚性的有力坚守——无固定期限合同旨在构建长期稳定关系,绝非企业可随意“打折”的筹码。
司法裁判旗帜鲜明地否定公司的此类行为,不仅是对个案受害者的救济,更是向全社会释放了明确信号:企业行使管理权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和诚信原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劳资双方相向而行。企业固然有经营自主权,但行使权利时必须考量社会责任与人文关怀,唯有尊重法律、尊重劳动者,方能行稳致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来源:2026年10月23日,上海法院网